退休金領取者可以通過書面授權,但取消12個月期限;提交或處理檔案延遲給領取者造成損失必須賠償……這些是擬修改的政策。
國會文化社會委員會正在審查由內務部主持起草的《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在呈文中,起草機關建議修改補充一些關於退休、社會保險的政策,以符合執行實踐。
書面授權領取退休金但取消12個月期限
全國有超過2260萬人參加社會保險;340萬人領取退休金、補助,其中許多人年事已高、居住地遠、健康受限。現行法律規定,領取者可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領取退休金、社會保險補助和其他制度,但授權書自確立之日起最多有效12個月,並按規定進行認證。
法案規定,領取者可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為執行制度。授權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執行。起草委員會此前表示,社會保險部門通過與國家數據庫、專業數據庫(如人口、戶籍)連接共享信息、數據來管理受益人,並有責任配合核實領取者是否具備享受條件的信息。
修改法還擬規定,退休金和社會保險補助的支付形式為“通過受益人賬戶”,而非“在越南設立和運營的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立賬戶”,同時交由政府具體規定。該政策旨在為受益人提供更大靈活性,包括身在國外的領取者或已回國的外國人。

強制繳費滿20年及以上者的最低退休金等於參考標準
現行法律將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繳費時間從20年降至15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領取退休金。領取水平取決於參保時間和每月作為繳費基數的工資。
修改法補充規定過渡條款:在法律生效之日前參保且強制繳納社會保險滿20年及以上者,其每月退休金最低等於解決退休金領取時的參考標準。
該政策適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一個月及以上合同的勞動者;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武裝力量;按合同出國務工的人員(除若干情形外);企業管理者、國家資本代表、按規定企業資本代表、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經理、合作社部分經選舉產生的管理職務。
建議允許勞動者直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2024年《社會保險法》規定,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按照市場原則自願參加的類型,旨在補充強制領域的退休制度。其機制由雙方或僱主繳費形成基金。
據起草委員會稱,現行法律不允許勞動者直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由此產生的障礙可能影響權益。具體而言,正在繳納補充養老保險的人離職後不能繼續繳納;或者僱主不參加時,勞動者也不能繼續繳納。
草案調整政策方向,允許勞動者在自願基礎上直接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而不必通過僱主。
關於此內容,在審查報告中,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建議在信息和影響評估不充分的情況下維持現行規定。這是為了避免利用規定從勞動者處籌集投資資金,或逃避、減少個人所得稅減免、領取退休金免稅等義務,以及個人資產、收入申報不透明。
據統計,整個補充養老保險體系有超過28500人參加,總資產價值近23000億越南盾。基金體系的資產結構近50%為政府債券,8%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超過15%為證券投資基金憑證,26.6%為應收利息、股息。
社會保險簿以電子版發放
現行法律規定,社會保險簿以電子版和紙質版發放,最遲2026年1月1日發放電子版。電子簿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唯一社會保險編號,從國家保險數據庫以電子方式創建。參保者通過VssID、二級VNeID應用或電子郵件接收,並使用電子簿辦理相關制度。機構在辦理制度時,參保者提交電子簿的,不得要求提供紙質簿。
為承認電子簿的法律效力並避免與發放、印刷紙質簿相關的費用,修改法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簿以電子版發放,紙質簿僅在參保者要求時發放。

提交或處理檔案延遲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必須賠償
現行法律規定了僱主的9項責任,其中包括登記參保、為勞動者建立檔案以享受強制社會保險制度。
法案補充規定,僱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制度的檔案。若提交延遲,必須以書面說明並在提交檔案時發送給社會保險機構。
如果提交檔案超過規定期限,給受益人的合法權利、利益造成損害,則必須依法賠償,但受益人有過錯的除外。
社會保險機構有責任接收申請享受待遇的檔案並處理制度;組織向領取者足額、按時支付退休金、社會保險補助、失業保險補助。修改法草案規定,如果處理制度比規定期限延遲,給領取者的合法權利、利益造成損害,則必須賠償,但受益人有過錯的除外。
據越南社會保險統計,全國有超過2000萬人參加強制社會保險,近260萬人參加自願社會保險。
芳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