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草案新增一項針對“一人企業”的最簡治理機制,適用於由個人作為所有者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適配超微型企業規模。根據草案,這類企業將不強制設立公司主席和會計長,可自行組織適合的會計工作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減輕轉型後的成本負擔。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國會作報告時表示,2017年《中小企業支持法》實施近十年,為中小企業支持政策體系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礎,但實踐中部分機制未能發揮效果或未跟上企業需求,支持方式尚未從企業實際需要出發,監督評估機制不協調,支持生態體系分散。草案因此調整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再規定參加社保的勞動者人數,改為年均勞動者人數,並將勞動者上限提至300人、總營收上限提至400億越南盾、總資本上限提至150億越南盾。
草案還擬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收門檻提高至每年100億越南盾,適用於企業和居民個人,以解決稅務行政手續合規難題。草案允許地方使用地方預算支持中小企業租用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孵化設施的基礎設施,規定劃出部分已投資基礎設施的土地面積供中小企業租用,支持減少土地租金,並新增憑證(voucher)形式補貼土地租金。對於從個體經營戶轉型的企業,草案擬縮短企業登記時間、免除部分初始費用、適用簡化的稅務會計和報表機制,並規定轉型前產生債務的責任,以保障債權人和相關方合法權益。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基本同意草案中的中小企業支持原則,但認為認定標準尚不合理且難以實際適用。三項指標每年基本都會變動,須等待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才能確定,導致部分企業難以被認定為中小企業,也使3至5年的中長期支持政策難以實施。委員會建議研究按企業組別特點確定標準,採用連續2至3年數據,並明確對受益範圍和資源的影響,避免政策被利用。
關於稅務政策,委員會基本贊同對中小企業實行優惠、減免稅,但指出草案中多項稅務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第198/2025/QH15號決議重複或不一致,建議不在本法草案中規定具體企業所得稅優惠,同時繼續梳理計稅、會計和發票方面的障礙以降低合規成本。多數意見建議確保中小企業在行業、領域和地區條件相同時享受的優惠不低於其他企業,並研究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中小企業自產生應稅收入之年起免繳2至3年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