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分組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對草案中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的起算時點提出修改建議。草案規定,中小企業自首次獲頒企業登記證之日起免企業所得稅3年,但免稅優惠僅在企業產生應納稅所得時才有價值。
代表阮慶武(廣治省)援引審查報告稱,調查顯示許多中小企業前3年未產生應納稅所得或所得很少,這一規定也與《企業所得稅法》不一致。他建議從企業首次產生應納稅所得之年算起免稅期,並設置等待期限以防濫用。代表段氏麗安(高平省)也指出,不少新設企業頭幾年沒有利潤,等到開始盈利時免稅期已過或接近結束,政策可能難以達到實質支持目標。她建議改為自首次產生應納稅所得之年算起3年,但不超過首次獲頒企業登記證後5年,並要求政府評估財政影響及與稅法銜接後再定方案。
草案還擬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收入乘以稅率)的年收入門檻提高至10億越南盾,適用於企業和居民個人。阮慶武贊同這一內容,但指出草案規定自2026納稅年度起適用,而法律自2027年7月1日才生效,建議明確2026納稅年度的適用方式,並與本次會議提交的《企業所得稅法》修訂草案保持統一,避免兩部法律同時修改同一內容。
代表盧氏戀(奠邊省)關注受援企業的選擇原則。草案規定,多箇中小企業同時符合支持條件時,按“先提交檔案先獲支持”原則確定,同一時間提交的則優先女性或殘疾人創辦、使用較多女工或殘疾勞工、以及山區邊境海島地區的企業。盧氏戀認為應重新研究適用順序,若僅以提交時間先後為準,信息和數字基礎設施便利的企業將比偏遠山區企業更有優勢,而法律目標之一正是支持弱勢群體和困難地區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