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分组讨论《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对草案中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起算时点提出修改建议。草案规定,中小企业自首次获颁企业登记证之日起免企业所得税3年,但免税优惠仅在企业产生应纳税所得时才有价值。

代表阮庆武(广治省)援引审查报告称,调查显示许多中小企业前3年未产生应纳税所得或所得很少,这一规定也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他建议从企业首次产生应纳税所得之年算起免税期,并设置等待期限以防滥用。代表段氏丽安(高平省)也指出,不少新设企业头几年没有利润,等到开始盈利时免税期已过或接近结束,政策可能难以达到实质支持目标。她建议改为自首次产生应纳税所得之年算起3年,但不超过首次获颁企业登记证后5年,并要求政府评估财政影响及与税法衔接后再定方案。

草案还拟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入乘以税率)的年收入门槛提高至10亿越南盾,适用于企业和居民个人。阮庆武赞同这一内容,但指出草案规定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而法律自2027年7月1日才生效,建议明确2026纳税年度的适用方式,并与本次会议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草案保持统一,避免两部法律同时修改同一内容。

代表卢氏恋(奠边省)关注受援企业的选择原则。草案规定,多个中小企业同时符合支持条件时,按“先提交档案先获支持”原则确定,同一时间提交的则优先女性或残疾人创办、使用较多女工或残疾劳工、以及山区边境海岛地区的企业。卢氏恋认为应重新研究适用顺序,若仅以提交时间先后为准,信息和数字基础设施便利的企业将比偏远山区企业更有优势,而法律目标之一正是支持弱势群体和困难地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