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位代表在討論中聚焦稅收優惠的實際效果、政策套利風險以及扶持憑證的發放機制。草案擬對首次註冊的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但與會代表認為這一安排與企業的實際盈利週期存在錯位。
越共中央組織部部長阮維玉在分組討論中引述數據稱,過去九個月有17.2萬家企業退出市場,而新設企業為14.9萬家。他指出,中小企業佔企業總數的98%,但僅有約10%至20%能夠獲得正式信貸。阮維玉建議明確科技發展基金的用途,確保其用於支持發展,而非支付工資或日常管理開支,並推動企業登記、稅務、海關和社保等數據庫互聯互通,以數據透明化防止政策套利和設立“幽靈企業”虛開發票、侵佔增值稅。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專職代表阮玉山指出,草案規定自首次獲頒企業登記證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但多數新企業在頭三年尚未盈利,投資週期較長的企業反而難以享受優惠。他建議從企業首個產生應稅收入的年度起計算免稅期,但限定在首次登記後最長六年內,且不適用於因分立、合併、轉型而設立的企業。廣治省代表阮慶武也認為,免稅優惠只有在企業產生應稅收入時才有實際意義,並援引審查報告稱,許多中小企業在頭三年沒有或僅有少量應稅收入,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也不一致。
關於草案提出的扶持憑證(voucher)機制,阮玉山認為這是符合國際經驗的創新,使企業能自主選擇服務。他建議將憑證定位為享受扶持權利的確認,而非有價證券,不得轉讓,且預算僅在服務完成並可核驗後支付。對於草案中“先提交材料先獲支持”的原則,阮玉山指出這將不利於數字基礎設施薄弱的偏遠地區企業,容易演變為“搶名額”競爭,建議按項目目標和產出標準篩選,提交順序僅作為滿足程度相同時的次要標準。阮慶武則建議以直接向企業發放憑證支付租金為主要方式,並補充規定:接受扶持但未向中小企業出租面積的投資者須退還預算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