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已發佈第29號決議,要求繼續革新和完善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該決議在總結第28號決議落實情況的基礎上,針對領導與執政方式中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提出系統性調整要求,並設定到2030年和2045年的階段性目標。

決議指出,經過一年多的兩級地方政府模式運行,領導方式有所改進,但部分環節仍未跟上發展要求。有的地方未能分清黨的領導作用與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集體權限與個人責任,仍存在向上級請示本屬自身權限事項、包辦代替或放鬆領導的現象。決議將原因歸結為部分黨委和負責人認識與執行能力不足、民主集中制執行不嚴、權限責任劃分不夠明確。

在具體措施上,決議要求明確每項決策的目標、執行主體、責任、資源和時限,做到權限到哪裡、責任到哪裡,上級不代勞、下級不上推。決議還提出,重大主張須廣泛徵求民眾意見,新問題須先行試點並設定評估標準和結束條件,同時定期評估政策影響,及時調整不再適宜的政策。

決議同時要求提升國會立法與監督質量、建設服務型政府、推進司法改革,併發揮祖國陣線和社會政治組織的監督與反辯作用。決議提出,以政策質量、落實結果、國家發展和民眾滿意度作為衡量領導執政成效的尺度,並明確到2030年基本形成高效運轉的領導執政方式,到2045年實現科學、民主、法治、現代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