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第29/2026/QH16號決議標誌著立法思維的一次顯著轉變,首次針對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建立了特殊機制和政策。
該政策的核心是明確區分涉及腐敗的違法行為和不涉及腐敗的違法行為。
明確區分違法行為以靈活處理
據此,只有不涉及腐敗的案件才屬於調整範圍。這是一條重要的“法律界限”,旨在防止利用政策使負面行為合法化。該決議自5月1日起生效,被視為一項過渡性法律解決方案,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第29號決議並非僵硬地適用刑事制裁,而是允許對雖違法但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已全面彌補損失的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條件是該違法行為必須源於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項目已完成、產生效益且無爭議或訴訟。
對於暫時無法彌補的案件,辦案機關可考慮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最長期限2年,以便其彌補後果。期滿後如後果已充分彌補,可免予刑事責任;否則仍將被處理,但可考慮從輕處罰。
這一機制和政策表明思路從“懲罰”轉向“補救”,以經濟社會效益和追回、恢復資產為核心。
另一值得注意的方面是,第29號決議不僅限於調查、起訴、審判階段,還擴展到執行階段。
對於已被判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若符合條件,法院可決定暫緩執行刑罰,最長期限2年,以履行彌補後果的義務。
如充分彌補,被判刑人可免予執行剩餘刑罰。
對於正在服刑的違法者,也可暫停刑期以彌補後果。
彌補結果將是考慮免刑、減刑或縮短服刑期的重要依據。
此外,決議還規定,對已服刑完畢且符合條件的人可消除犯罪記錄。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有助於使違法者早日重返社會,同時解決過去違法行為帶來的長期法律後果。
國會已責成政府、各部委和辦案機關緊急審查,列出涉及2024年8月1日前發生、無腐敗因素的土地違法行為的案件、事件和判決清單,以便有效執行第29號決議。
對新政策的期望
慶和省等多個地方的實際表明,像第29號決議這樣的機制十分必要。在2010-2020年期間,中央檢查、監察機構的結論發現當地土地管理中存在大量違法行為。
主要違法行為涉及未經拍賣出讓土地、未經招標選擇投資者、土地使用目的不當、違反規劃等。
正是這些違法行為導致多名前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及各部門領導被起訴、審判,並被判處多項生效判決。許多前地方領導因涉及土地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多起案件,累計面臨10年以上至近30年監禁。
然而,根據判決和監察結論,這些案件的共同點是未發現腐敗或個人牟利因素。違法原因主要源於過去法律重疊、缺乏統一,加上經濟社會發展壓力,部分地方領導在施政過程中操之過急、“越界”。與這些違法行為相關的一些項目實際上已實施、完成並給地方帶來一定效益。
在此背景下,第29號決議開闢了一種新的政策調整方向。如已判刑的案件符合條件,特別是無腐敗因素且有能力或已彌補後果,則可按規定考慮暫緩、免刑或減刑。
可見,第29號決議反映了法律政策從單純處理違法轉向更全面、注重彌補後果、穩定社會和服務經濟發展的重要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