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繼續第二會議期議程,聽取公安部提交的《刑法(修訂)草案》吸納、解釋與整理報告,以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草案經整理後共3部分、25章、416條,重點涉及國家安全、網絡安全、司法改革、防罪以及科技發展與數字化轉型等領域。
據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在審查報告中介紹,草案新增11項罪名、63種定罪與量刑情節,在10項罪名中補充犯罪預備行為,並將24項罪名納入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草案同時從現行罪名中刪除38種行為、取消3項罪名,並在6項罪名中取消死刑;部分情形提高刑罰,部分制度則朝減輕刑事責任方向修改。
審查機構認為,草案整體呈現“入罪多於除罪化”的傾向,擴大入罪範圍和加重部分刑罰將對法律體系及經濟社會產生多方面影響,因此建議繼續研究、審慎考慮新增罪名和將新行為入罪。審查機構還建議繼續制度化“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的方針,並研究對破壞環境、食品安全及侵害公共健康行為採取嚴厲制裁政策。
在商業法人刑事責任方面,草案調整方向為不將商業法人視為犯罪主體,而是與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並受法人指導或同意的個人行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草案取消對商業法人適用有期限停止營業的刑罰,降低部分罪名的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生產經營和勞動者;同時取消按比例確定以法人名義犯罪個人刑罰的機制,改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個人所得利益決定刑罰。
關於自願認罪、接受刑罰的從寬規定,草案允許法院在被告人於偵查階段主動完整供述並在起訴、一審階段接受建議刑罰的情況下,判處低於法定刑幅最低限的刑罰。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多數意見贊成將自願認罪視為可從寬情形,但建議僅適用於偵查階段;對於“接受刑罰”這一條件,多數意見建議不補充,認為自願認罪已足以作為從寬依據,不應將接受刑罰作為享受該政策的前提。另有部分意見支持草案,認為兩項條件結合有助於快速解決案件、縮短訴訟流程並節約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