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壽省公安廳刑事警察調查機關已對黃氏香(1991年生,寓居富壽省安立鄉)作出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罪名是違反《刑法》第318條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

據公安機關通報,10月12日23時許,安立鄉民清村治安秩序保衛組接到群眾舉報,稱70B號國道一帶發生推搡、擾亂秩序事件。保衛組組長H.Q.Đ.到場核實情況時,發現黃氏香正與1994年生、寓居上隆鄉的H.T.N.大聲爭吵併發生推搡。

儘管在場多名群眾勸阻,黃氏香仍繼續實施擾亂秩序行為,扯下基層治安秩序保衛人員的證件,搶奪並掰斷交通指揮棒,還對H.Q.Đ.出言侮辱。H.Q.Đ.隨後向安立鄉公安報告,請求協同處理。

10月13日,黃氏香到安立鄉公安投案,就自身違規行為作出陳述。公安機關認定,其行為在公共場所擾亂治安秩序,影響周邊群眾經營和生活,並危及70B號國道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