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頓國會代表行為和言辭的提議

5月28日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關於修改、補充國會會議規則草案的決議,該草案附於2022年國會第71號決議。

國會代表手持準備好的演講稿發言非常好

參與意見,河內代表團代表阮英智提出了國會代表手持演講稿發言的實際問題,認為這一問題吸引了會場內、社會上以及社交媒體上的關注。

根據阮英智的說法:“閱讀不是自己準備的內容,特別是那些由他人請求代讀且內容重複或錯誤的內容,是不應該的。而手持自己精心準備的演講稿發言,內容重點突出,用詞斟酌,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是非常好的。”

阮英智認為應該鼓勵不持稿發言,尊重時間並控制情緒,他本人也欽佩那些能夠這樣做的人。

然而,根據他的個人觀點,發言前,代表通常會精心準備,發言時閱讀是一種控制情緒、確保時間的方法。

因此,阮英智認為:“發言內容是自己精心準備、深思熟慮的,時間合適,尊重代表、尊重國會、尊重選民,那麼無論是通過閱讀還是不持稿發言都是可以的。”

提議禁止個人攻擊性發言

關於整頓國會代表行為和言辭的提議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茶榮代表團代表石福平提出了關於議會標準、行為規範的問題。議會是表達人民聲音和制度莊嚴的地方,是國家法律至上、民主對話和立法智慧的象徵。

然而,過去一段時間的實踐表明,國會會議規則尚未充分規定行為標準,包括服裝、個人象徵以及被嚴格禁止或應鼓勵的行為。

這不僅影響每位代表的個人形象,還可能降低國家機關在人民和國際朋友面前的嚴肅性和莊嚴性。

因此,石福平建議補充兩組規定:議會中被禁止的行為和應鼓勵的行為。

具體來說,關於被禁止的行為,石福平認為需要明確規定禁止穿著帶有企業標誌、商業口號或個人象徵容易引起代表利益誤解的服裝和配飾;禁止未經會議主席和國會辦公室許可錄音錄像、直播會議。

同時,禁止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離開會場,特別是在討論或表決進行時;禁止個人攻擊性發言,使用諷刺、侮辱或歪曲已討論內容的語言;擾亂秩序或干擾信息;禁止代表利用發言時間偏離議程重點或重複多次已陳述的內容。

“上述行為需要與《國會組織法》中關於代表義務的規定同步,特別是在第23條、第35條以及《反腐敗法》、《節約實踐、反對浪費法》中,強調在公務行為中樹立誠實、透明、規範的榜樣作用。”

關於應鼓勵的行為,石福平認為應該鼓勵代表發言簡潔,有明確證據,質量高;分析體現獨立論證和建設性批評精神;鼓勵基於準確信息的辯論。

代表不打斷他人發言,不進行個人攻擊,始終保持溫和態度,有辯論文化;鼓勵使用標準普通話,避免使用引起社會爭議或對討論內容產生誤導印象的特定詞彙、煽動性語言。

特別是在開幕式、閉幕式、宣誓儀式、有國際客人觀摩或正式接觸的會議上,應鼓勵代表穿著民族禮服、傳統服裝,符合國家地位、地區文化。

“這是參考並應用於世界上許多國家如日本、韓國、加拿大和歐洲議會的規定。”石福平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