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家長為14歲孩子購買了一輛被宣傳為“供學生使用、無需駕照、最高時速50公里”的電動車,近日孩子因“駕駛車輛與年齡不符”被交警攔下檢查。交警解釋,該車屬於電動摩托車,而非輕便摩托車,這一說法讓家長對越南現行車輛分類標準產生疑問。
根據越南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第34條第1款e項和g項,摩托車指除輕便摩托車以外、設計用於公路行駛的兩輪或三輪機動車,三輪車自重不超過400公斤;輕便摩托車則是設計時速不超過50公里的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若為燃油驅動,排量或等效排量不超過50立方釐米,若為電機驅動,電機功率不超過4千瓦,且不包括電動自行車。律師指出,區分摩托車與輕便摩托車不能只看最高時速,還要看設計時速和電機功率等技術參數,因此外形小巧、限速50公里的電動車並不當然屬於輕便摩托車。
在使用條件上,該法第59條第1款a項規定,年滿16週歲者可駕駛輕便摩托車;第56條第1款要求駕駛人須符合年齡和健康規定,並持有與所駕車型相符、仍有記分且有效的駕駛證。律師據此說明,駕駛摩托車須年滿18週歲並取得A1及以上駕照,駕駛輕便摩托車則須年滿16週歲且不需要駕照。
這起個案顯示,家長若僅憑商家“供學生使用”“無需駕照”的宣傳判斷車輛性質,可能忽略電機功率等關鍵參數。交警在檢查中依據車輛實際技術屬性認定車型,而非廣告中的限速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