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法律大學民法系講師、碩士黎玉英就企業尚未成立基層工會時能否處理勞動紀律作出解讀。她指出,依據2019年《勞動法》第122條第1款b項,處理勞動紀律時須有勞動者所在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參與,而該法第3條規定,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包括基層工會和企業內勞動者組織。因此,企業未成立基層工會時,處理勞動紀律並不強制要求該組織在場。
黎玉英認為,這一理解與第145/2020/NĐ-CP號法令第70條關於勞動紀律處理順序和手續的規定相符。她表示,沒有工會組織時,公司仍可進行處理,但必須依照《勞動法》確保各項原則、順序、手續以及勞動者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