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峴港高級人民法院剛剛發佈通知,已收到申訴人麥春紅先生和阮氏欣女士(居住在慶和省萬寧縣萬勝村富會1村)關於撤銷該法院關於暫停審理對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和萬寧縣人民委員會主席的行政訴訟上訴案件的決定。
根據上述文件,峴港高級人民法院在研究了申訴人提交的申訴書和隨附文件後認為,要求對暫停審理上訴案件的決定進行再審的申請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權限範圍。
因此,峴港高級人民法院已將申訴書和文件退還給申訴人,並指導兩位申訴人“將申訴書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便依法考慮”。
關於此案,洪先生和欣女士已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關於第二次申訴解決的決定以及萬寧縣人民委員會主席關於首次申訴解決和行政處罰的決定。
申訴人還要求法院撤銷萬勝鄉人民委員會關於收回洪先生和欣女士近32年前已獲批准開墾使用的土地的通知。
在慶和省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後,洪先生和欣女士已向峴港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一審行政判決,並已受理,預付了訴訟費。
然而,峴港高級人民法院兩次通過郵局發送開庭審理上訴案件的決定並傳喚洪先生和欣女士參加庭審,均被萬寧縣郵局萬勝鄉郵遞員“誤發”給他人。
因此,申訴人未能收到傳喚參加已開庭的上訴庭審的決定。
與此同時,峴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一次(2024年12月25日)和第二次(2025年1月20日)上訴庭審中,申訴人洪先生和欣女士“被合法傳喚但無理由缺席”。
因此,該法院決定暫停審理上述行政訴訟上訴案件,被上訴的一審行政判決自高級法院作出決定之日起(2025年1月20日)具有法律效力。
申訴人已申訴,要求審查,抗訴上述暫停審理上訴案件的決定。
5月30日晚,阮氏欣女士表示,根據高級法院的指導,要求對峴港高級人民法院2025年1月20日第76/2025號暫停審理上訴案件的決定進行再審的申訴書已由夫婦倆提交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根據申訴人的檔案和申訴書,洪先生和欣女士近32年來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積(2100平方米)位於萬勝村Rẫy Chồi地區,當時已獲合作社主任批准,並由鄉人民委員會主席確認,自1993年7月23日起開墾。
2019年12月,有企業Quỳnh Anh來到圍欄洪先生和欣女士土地相鄰的他人的地塊。隨後,2020年1月14日,萬勝鄉人民委員會邀請洪先生工作,製作了建議拆除圍欄,將土地交還給鄉的記錄。
洪先生和欣女士不同意按照鄉的通知交還土地,並已被鄉製作記錄,萬寧縣人民委員會主席發佈了行政處罰決定。
據洪先生和欣女士稱,那片開墾的土地已被他們家連續使用了近32年。在以前的地籍檔案中被確定為彩色土地,登記在洪先生和欣女士名下。
然而,在處理、收回時,他們正在使用的土地卻被“誣陷、嫁禍”為“無人使用的土地”,並被標記為與他們實際使用並在以前的地籍檔案中記錄的土地位置相距甚遠的兩塊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