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就一名鄉級幹部能否被定為“專員”級(chuyên viên chính)作出答覆,明確鄉級人民議會副主席、鄉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以及鄉級人民議會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屬於民選幹部,其管理和使用按當選或獲批准的職務、職稱進行,不適用針對公務員的崗位編制制度。
提出詢問的幹部目前擔任鄉級人民議會文化社會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同時是鄉黨委成員,現被定為專員級。他詢問上述職務是否構成定級的依據、若不屬於專員級則依據哪一條款,以及在實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後,像他這樣擔任領導或專職職務卻仍屬專員級的幹部應如何確定相應級別。
內務部援引2025年第80號《幹部、公務員法》指出,上述民選職務屬於“幹部”範疇,按選舉和批准產生的職務管理,不適用第361/2025號法令中針對公務員的崗位編制規定。該部還援引第204/2004號法令,說明由選舉產生的幹部若屬於按專業業務安排工資並享受領導職務津貼的對象,則按行政公務員職級和檔次定薪,並享受所任民選職務的領導職務津貼。
關於具體定級,內務部表示,應根據有權機關規定的相當職務和職務名稱,依據第204/2004號法令以及第361/2025號法令第8條第2款b項、第9條第3款,按幹部管理分級確定相應職級工資。該部指出,鄉級人民議會委員會副主任屬民選幹部,定級定薪按有權限機關的幹部管理分級辦理,建議當事人聯繫所在工作單位的幹部管理部門獲得指導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