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6月4日的會議上,當國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廣告法修訂草案時,文化、體育和旅遊部部長阮文雄表示,國會代表穿印有品牌標誌的衣服不被視為廣告活動。
他認為,只有當存在商業元素、合同和具體物質利益時,該行為才屬於法律定義的廣告。
讀者明輝向《青年在線》投稿,提供了關於這一問題的更多視角。
國會代表的個人自由和公務責任
沒有人能否認選擇服裝是個人自由的一部分,反映了個人風格和個性。
然而,當國會代表進入被視為人民“共同家園”的議會,重要決策形成的地方時,包括服裝在內的每一個行為都具有象徵意義。
代表的形象不僅代表他們個人,還反映了立法機構的聲譽和莊嚴。
穿印有品牌標誌的衣服,即使不是為了商業廣告,也可能無意中在公眾輿論中引起誤解。選民,那些對代表寄予信任的人,可能會質疑代表與相關品牌企業之間的關係。
那麼,如何在保持個人自由的同時,保護民選代表的客觀、廉潔形象呢?
根據2012年廣告法(2018年修訂)第2條,廣告被定義為使用各種媒介向公眾介紹產品、商品、服務,目的是盈利,或者介紹不盈利的產品、服務,或者是經營產品、商品、服務的組織、個人,除了時事新聞、社會政策和個人信息。
基於阮文雄部長的觀點,如果代表沒有獲得報酬,沒有簽訂廣告合同,或者與穿帶標誌的衣服沒有任何物質利益,這種行為不違反廣告法。
這是一個嚴謹的論點,基於現行法律基礎。
然而,超出法律範圍,問題還涉及到公務道德——這是國會代表角色的一個重要方面。
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阮清海表達了擔憂,並提議需要具體規定以避免關於代表利益的誤解。
實際上,穿著帶有品牌標誌的服裝出現,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可能讓公眾對利益衝突的可能性產生疑問,即使沒有商業證據。
這要求代表不僅要遵守法律,還需要深刻意識到行為規範,以維持選民的信任。
議會不僅是政策辯論的場所,還是莊嚴和中立的象徵。代表的服裝可以在公眾眼中塑造立法機構的形象。
此外,即使沒有廣告合同,頻繁穿著同一特定品牌的服裝也可能引發關於代表與該企業之間關係的不必要猜測。
需要具體的行為準則嗎?
儘管服裝不是直接被禁止的元素,選擇具有商業象徵意義的服裝可以從這個角度考慮。
一種積極的方法是鼓勵代表優先選擇中性、具有國家象徵或簡單的服裝,以尊重代表角色並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東南亞和亞洲地區的許多國家已經為議員制定了具體的服裝規定或慣例,既保證了莊嚴性,又避免了利益衝突。
泰國議會鼓勵議員在正式會議上穿著傳統服裝,如泰國襯衫或單色西裝,以尊重當地文化並減少服裝上商業元素的可能性。
新加坡國會要求議員在會議上穿著西裝或正式辦公服裝,同時鼓勵避免使用帶有品牌標誌的配飾或服裝,以保持專業形象並避免關於個人利益的誤解。
日本議員通常穿著西裝或傳統和服,並有非正式指南鼓勵避免使用具有商業元素的服裝以保護中立性。
從這些經驗中,我們可以考慮為國會代表制定一套具體的行為準則,其中規定適合的服裝,優先選擇中性或具有越南文化象徵的選擇。
這不是為了限制個人自由,而是代表們以更高責任感履行自己角色的一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