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正在徵求關於公務員培訓、培養的草案意見。該草案將廢除2017年第101號法令和2021年第89號法令中關於公務員培訓、培養的規定。
鄉村公務員必須具備大學及以上學歷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建議廢除關於少數民族或在山區、邊境、海島、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鄉村公務員接受中專、大專、大學培訓內容的規定。
解釋這一內容時,內政部表示,根據正在修訂的《幹部、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包括少數民族或在山區、邊境、海島、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鄉村公務員)必須滿足專業、業務培訓標準(大學及以上學歷)。
同時,立即滿足招聘職位的要求和公務員隊伍在公務活動中日益提高的素質、水平要求。
因此,內政部建議不在法令中規定這一內容。
內政部還提議在該法令中規定過渡條款。
據此,對於根據2017年第101號法令規定被派去接受中專、大專、大學培訓的鄉村公務員,如果被有權機關預計安排到與培訓水平相符的工作崗位,將繼續享受被派去培訓人員的制度、政策,直至按規定完成培訓課程。
如果鄉村公務員正在根據規定學習中專、大專、大學,且已被有權機關根據2024年第178號法令(經2025年第67號法令修訂、補充)決定製度、政策,則不再享受本法令規定的培訓制度、政策。
部分公務員被派去研究生學習必須賠償培訓費用
另一個內容,關於公務員研究生培訓的條件,除了之前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外,草案還補充了一些條件規定。
具體來說,公務員首次被派去研究生培訓時年齡不超過45歲。必須承諾在完成培訓計劃後在機關、單位執行任務、公務的時間至少為培訓時間的三倍。
將派去碩士培訓的年齡提高到45歲,並將幹部、公務員、職員在機關、單位工作的時間承諾增加到三倍,內政部表示,這是為了符合根據2019年《勞動法》規定延長退休年齡的規定。
同時,確保有足夠強有力的制裁措施,以留住公務員在完成培訓後繼續在派去學習的機關、單位工作。
如預期,公務員研究生培訓的條件是工作時間滿3年以上,且在派去培訓前連續2年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培訓專業與工作崗位相符。
被派去根據與外國簽署或代表越南國家、政府加入的合作計劃學習的公務員,除上述規定外,還必須滿足合作計劃的其他要求。
草案規定,被派去使用國家預算或管理機關、使用公務員單位的經費培訓的公務員,在以下情況下必須賠償培訓費用:擅自退學、在培訓期間離職。未獲得培訓機構頒發的畢業證書。已完成培訓並獲得畢業證書,但在未履行完規定的承諾服務時間前離職。
草案還繼續明確規定賠償費用和賠償費用的計算方法。其中,擅自退學、在培訓期間離職和未獲得培訓機構頒發的畢業證書將必須支付100%的賠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