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的《住房法》修訂草案提出,購買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者在付清房款滿5年後,只能將房屋轉售給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的對象,或賣回給項目開發商;轉售價格不得超過與開發商簽訂的原購房合同價格。對於租購型保障房,若持有人不再有居住需求,須終止合同並退還房屋。該草案被期待用於遏制保障房投機,但可行性與產權人合法權益也引發討論。

胡志明市一名經濟專家認為,將轉售價鎖定為合同原價,可以消除投機者的獲利動機;當土地、稅收、信貸等國家優惠得以保全,保障房將回歸為低收入者提供居所的核心功能。這名專家還表示,限制購買對象和售價將迫使二級市場降溫至受惠群體實際可負擔的水平,而在VNeID系統上集成購房條件核驗,將成為透明管理、防止欺詐的關鍵技術工具。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氏映雲(Hoàng Thị Ánh Vân)指出,2013年《憲法》和2015年《民法典》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及合法處分權,現行2023年《住房法》第89條第1款e項允許購房者在5年後按市場價格自由轉讓。她認為,繼續限制5年後的受讓對象並非當然違法,但需評估限制財產處分權的範圍、合理性與必要性。她提出,應區分牟利行為與合法轉讓需求,研究附條件轉讓機制、合格主體的優先回購權及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並制定明確的過渡條款,區分新法生效前後的交易。

胡志明市一名保障房業主蓮(Liên)表示,贊同只能把保障房轉售給符合購買條件者,但認為若必須按5至10年前的購房原價出售,居民將面臨困難並失去改善居住條件的機會。她說,多年後貨幣已貶值,自己還曾額外花錢裝修,按合同原價賣房無法覆蓋這些支出。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HoREA)主席黎黃洲(Lê Hoàng Châu)擔憂,若規定按原合同價轉售,市場容易出現“陰陽合同”,即合同寫一個價格、合同外另收差價以規避法律。他建議,與其無限期禁止自由出售並鎖定原價,不如把轉讓限制期從5年延長至7年、8年或最長10年;期滿且購房者履行完財務義務後,應有權按市場價格自由出售。他還建議每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房購買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