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2026年8月28日批准《至2030年、展望2045年國家人工智能戰略》,將“安全、可信的AI治理”列為第九大支柱。該支柱包括實施並更新國家AI倫理框架、制定合規評估指南、開發用於監督和檢驗系統可信度的工具。

在法律層面,編號134/2025/QH15的《人工智能法》已於2026年3月1日生效,按高、中、低三級風險對AI系統分類,並根據角色、風險等級和具體情形規定相應義務。與之一同實施的個人數據保護法自2026年初生效,企業在選擇和部署AI時即須考慮法律責任,並注意過渡條款。

先鋒報2026年10月18日刊發的文章列舉了AI大規模參與決策後可能放大的風險:有人因評估系統出錯被拒貸款,有求職者因招聘軟件沿襲過往偏見而被淘汰,有家庭接到冒充親屬聲音的詐騙電話。文章提出,當系統造成損害時,誰負責檢查、干預和補救,是治理必須回答的問題。

文章認為,被拒貸款的客戶不應只得到“系統決定”的答覆,患者需要醫生對AI結論進行核驗,相關責任屬於使用AI的組織。對企業而言,聊天機器人洩露客戶信息、招聘工具存在偏見或AI給出錯誤政策建議,都可能帶來投訴、法律責任、補救成本和聲譽損失;若缺少運行日誌和明確責任人,連解釋差錯都困難。

文章提到,歐盟已頒佈按風險等級管理系統的《人工智能法》,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建立了幫助機構識別和控制風險的框架,經合組織(OECD)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強調人權、公平、透明和問責。文章同時指出,歐盟已延長部分高風險AI系統義務的適用期限,與完善執法工具相關;隱私、版權、偏見以及日益自主的AI系統等爭論仍在繼續。

文章認為越南應借鑑國際經驗而非照搬,落實仍需合適標準和有能力的檢驗、監督隊伍。作者表示,自己長期從事技術工作,並有為國內機構管理、諮詢和培訓的經驗,2026年出版616頁、12章的《AI倫理:原則與實踐》,涉及影響評估、風險控制、ISO/IEC 42001標準和NIST AI RMF框架,以及銀行、醫療、教育、製造、電信和公共行政等章節。

作者強調“AI倫理是流程和證據,不是承諾”,並認為民眾應瞭解哪些數據不應輸入聊天機器人、如何識別偽造內容,以及流暢回答未必正確。文章建議企業回答數據來源、審批人、是否經過測試、何時須人工介入、誰有權停止系統、保留哪些證據等問題,並將答案寫入流程和與供應商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