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名消費者(媒體以“N.”稱呼)向越南國家競爭委員會反映,他此前以近3000萬越南盾購買了一家健身中心24個月的會員套餐,屬於“早買優惠”促銷項目。付款後他正常使用服務約8個月,但健身房近期突然通知暫停其所在分店運營,並將客戶轉移至距離其住所較遠的一家分店,導致他繼續鍛鍊變得困難。
該消費者表示不同意健身房提出的轉店方案,要求退還未使用服務對應的費用。他稱已多次通過電話、粉絲頁和電子郵件聯繫健身房,要求退還未使用時間的款項,但未收到回覆。他因此向國家競爭委員會詢問自己是否有權要求退款,以及應如何維護權益。
國家競爭委員會回應稱,根據202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第3款,對於連續提供服務合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有權在任何時候單方終止合同並通知服務提供方,此時消費者只需支付已使用部分的費用。委員會指出,若該健身房套餐屬於法律規定的“連續提供服務合同”,消費者有依據要求終止合同並退還尚未使用部分對應的價值,除非合同中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約定。
不過,委員會也說明,具體退款金額需結合服務計價方式、促銷項目內容、合同條款及雙方協議來確定。此外,健身房將服務地點轉移至其他分店,可能直接影響消費者註冊時約定的使用條件,因此需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服務地點、會員卡使用範圍,以及健身房在變更地點或暫停運營時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合同未賦予健身房在此情況下單方變更地點的權利,或存在違法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消費者可要求健身房作出解釋並依法行使權利。
為保障權益,委員會建議消費者收集並保存合同或註冊協議及一般交易條件、近3000萬越南盾的發票或付款憑證、會員卡及套餐和促銷介紹材料、健身房關於暫停運營和轉店的公告、與健身房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粉絲頁等方式的溝通記錄,以及消費者要求終止合同和退款的書面材料或證據。消費者可先將上述材料發送給健身房要求協商;若健身房不回覆或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向當地工貿廳或當地消費者保護協會等有職權的機構或社會組織申請協助解決爭議。需要諮詢時,可聯繫消費者諮詢支持總機1800.6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