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舉行分組討論,審議《刑法》若干重大政策的修訂方向。高平省公安廳副廳長Sầm Minh Hồ大校在會上發言,支持補充關於組織犯罪集團、成立或參加組織犯罪集團的規定。他表示,組織犯罪的危險性與單一個人犯罪或多人共同實施某一犯罪行為有本質區別,值得關注的不只是已發生的犯罪行為,還包括犯罪結構的形成與存續。

Sầm Minh Hồ分析稱,組織犯罪集團中有組織者、指揮者、執行者和協助者,成員之間存在分工協作,並可能長期維持活動。一旦集團形成,便可能繼續實施更多犯罪、招募新成員、擴大活動範圍,並使用日益精細的資源和手段。他認為,若僅在後果發生後逐一處理具體犯罪行為,不足以充分反映這種犯罪結構本身的危險性。

這位副廳長表示,補充相關規定意味著從處理已發生犯罪轉向更主動的 approach,以阻止組織犯罪集團的形成和維持。他強調:“補充條款或加重刑罰不是為了抓捕或處理更多人,而是為了讓每個人識別並自覺預防、不違法。”他還提到,高平省公安在2025年和2026年前9個月已確立並打擊7起利用高科技、具有跨國性質的專案,其中一起專案查明涉案金額超過2300億越南盾,另一起以假冒南藥、冒充醫師方式詐騙全國4萬餘名受害者,涉案金額超過140億越南盾。

在縮小死刑適用範圍的問題上,峴港市委書記Lê Ngọc Quang表示認同這一方向,認為其體現人道性並符合國際慣例。但他對毒品犯罪,尤其是特別大規模的跨國組織毒品網絡,主張極為慎重地評估取消死刑的影響。他指出,毒品犯罪不僅直接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還帶來安全秩序和社會生活方面的嚴重後果。

Lê Ngọc Quang建議起草機構繼續充分評估預防、威懾的實踐依據以及各刑罰政策方案的影響,特別是慎重考慮對特別大規模毒品網絡的主謀、頭目和組織者的處理。他還提出,應按角色、性質和參與程度明確區分刑事責任,不將主謀、頭目與作用次要的協助者、積極配合職能機關者等同對待。除監禁刑外,他建議加強追查、查封和收回犯罪所得資產,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消除犯罪網絡繼續活動的財力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