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阮氏利(55歲,居住在胡志明市第7區)家庭遇到的情況。
這起事件持續多年,讓她的家庭疲憊不堪。她的家庭已經向多個機構提交了投訴,但得到的只是沉默。
城市法院已經做出了決定
位於第7區富美坊的超過2,500平方米的池塘土地原本是阮文七和阮氏翠夫婦從阮氏顯那裡購買的。
1996年,七先生以70萬越南盾的價格手寫賣給了吳氏碧玉(75歲)。然而,當玉女士申請池塘土地登記時,七先生的家庭製造了困難,因此2007年玉女士將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的家庭繼續合同。
2012年,七先生去世。到2022年,第7區人民法院將案件審理,七先生的子孫(包括利女士——七先生的女兒,和其他6人)繼承了權利和義務。
在法庭上,七先生的家庭認為七先生有三個池塘,他以180萬越南盾的價格手寫賣給了玉女士一個300平方米的池塘,但玉女士只支付了100萬越南盾。
因為翠女士(七先生的妻子)不識字,而七先生當時已經年老體弱,玉女士說簽字是為了繳納池塘稅,但實際上內容是出售剩下的兩個超過2,500平方米的池塘。得知情況後,七先生的家庭立即到富美坊人民委員會報告以阻止事情發展。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第7區人民法院徵詢了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上的簽名鑑定。胡志明市刑事科學研究所的鑑定結論是合同上的簽名是七先生的,但“妻子”部分的簽名不是翠女士的。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轉讓的土地是七先生和翠女士家庭的農業用地。七先生未經翠女士和孩子們的同意擅自轉讓,不符合法律規定。
玉女士接收了農業用地但沒有使用,七先生的家庭仍然是直接管理和使用爭議土地的人,玉女士不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因此不符合接收農業用地的條件。
因此,第7區人民法院宣佈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強制七先生的義務繼承人連帶負責歸還玉女士已收到的70萬越南盾,並賠償玉女士近20億越南盾的損失。
在上訴審理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之後,七先生的權利和義務繼承人已經執行完畢歸還金錢和賠償玉女士的義務。
因為鄰居不確認土地邊界而受苦
執行完判決後,本以為可以獲得上述土地的證書,但出乎意料的是,利女士家庭的申請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檔案被第7區人民委員會自然資源與環境室退回,因為有富美坊人民委員會的報告。
富美坊人民委員會提出:“在上述位置確定土地邊界時,富美坊人民委員會收到了阮氏烏關於不確認第6號地圖第22號地塊邊界的申請。
富美坊人民委員會已經邀請雙方到富美坊人民委員會解決阮氏烏的申請內容,但尚未就地塊邊界達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在案件中,阮氏顯和阮氏烏(顯女士的女兒)也被法院確定為有關權利和義務的人。
在法庭上,顯女士表示她是超過2,500平方米池塘的主人。她已經賣給了七先生,並已經做出了不阻礙或與七先生爭議的書面承諾。
同樣在法庭上,烏女士認為爭議土地的來源是她的父母賣給了七先生夫婦,然後七先生賣給了玉女士。玉女士請她照看至今。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間的爭議,她沒有意見。
根據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明雄的說法,2024年第101號法令第19條第2款規定了9種情況下,受理檔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機構不接受檔案或停止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受理申請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機構不得以鄰居不願簽字確認邊界為由拒絕接受檔案,如果沒有土地爭議。
受理檔案的機構只有在收到有解決土地爭議權限的機構關於已經接受解決土地爭議申請的書面通知時,才能拒絕接受檔案。
因此,儘管烏女士不簽字確認邊界,土地使用者仍然可以按照規定提交檔案,並可能按照規定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同樣觀點,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文農認為,在七先生和玉女士之間的爭議中,第7區人民法院已經繪製了地塊地圖並據此審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宣佈維持原判。
判決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方必須按照判決內容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烏女士被確定為案件中的相關人,但她沒有意見,也沒有提起其他民事訴訟來爭議土地使用權,因此沒有理由認為土地邊界有爭議。
烏女士向富美坊人民委員會提交不確認邊界、界標的申請是沒有依據的。
第7區人民委員會自然資源與環境室基於此內容退回檔案是不符合規定的。利女士有權投訴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胡志明市青年報多次聯繫富美坊人民委員會主席,但坊領導沒有回應。
“這件事拖得太久了,我父親也已經去世,我們也已經繳納了執行判決的金錢,但我們家還沒有獲得證書。這件事對我們家的權益影響很大,”阮氏利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