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46/2026/QĐ-TTg號決定為“綠色項目”設定了篩選式認定框架:項目須屬於規定類型、具有相應目標,並同時滿足決定附錄中的具體要求。這意味著,帶有“綠色”元素、使用現代技術或開展環保活動的項目,並不自動被認定為綠色項目。該決定同時涵蓋符合循環經濟標準的項目以及ESG框架的適用。

據決定內容,綠色項目須屬於附錄一所列類型並滿足相應要求,覆蓋能源、交通、建築、水資源、農業、林業、水產、加工製造業和環境服務等領域。節能建築工程、節能設備生產、可持續標準農業模式、廢物處理或回收項目等,均可能在滿足對應要求後納入考慮範圍。

在循環經濟方面,決定將相關項目分為設計生產循環、使用循環、資源恢復以及工業共生與循環聯結等類別。其中工業共生允許一家企業的副產品、廢物、能源或剩餘資源成為工業園區、集群、城區或居民區內另一家企業的投入,將循環的適用範圍從單一企業擴展至整個生態系統。

ESG框架並未與綠色項目和循環項目分離。決定將環境、社會、治理標準框架界定為與環保、社會、治理相關的守法準則和自願準則的集合,用於評估項目管理、控制、改善ESG影響的程度及項目執行結果。實施綠色項目或符合循環標準的項目的企業、經營戶和個人經營者,須編制適用ESG標準框架的報告。

報告要求中,環境部分與每個項目、生產經營服務場所掛鉤,社會與治理準則則針對主體的全部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環境內容可包括環境許可證、環境監測、廢物與廢水廢氣管理、溫室氣體盤查,以及須實施減排的設施之減排計劃。

越南此前已於第21/2025號決定中規定環境標準及綠色分類目錄內投資項目的確認事宜,第46/2026號決定在此基礎上將綠色項目與循環、ESG相銜接。企業界人士表示,明確且易於接近的準則以及資金、技術、諮詢和環境效益測量方面的配套支持機制,是中小企業敢於投入綠色轉型的前提;同時須以具體指標衡量環境效益,避免綠色化僅停留在傳播信息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