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一份決議草案提出,對獲認定為人才及其協作者的個人所得稅,就工資和獎金部分免徵五年。草案同時允許使用人才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將實際支付給人才及協作者團隊的工資獎金加計50%列入可扣除費用。
草案以數字舉例說明企業端優惠:若工資獎金支出為100億越南盾,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150億越南盾計入可扣除費用。政策目標被表述為吸引和留住高質量人力資源。
在人才認定上,草案不強制以學歷或資歷為依據,而側重能力與任務完成結果;發現、推薦和對接渠道擴展至企業、學校、研究院所、社會組織和個人。草案還允許通過競爭選拔、直接邀請或下達任務的方式遴選人才,並以決定或合同明確產品、期限、自主權、待遇和責任。
草案規定,在遴選和向人才分派任務時不適用招標、投資相關法律,這一例外被用於縮短動員合適人選承擔緊急任務的時間。草案還允許人才同時在多個機關、組織、企業承擔任務,協商工作制度,自主決定專業方法、選擇協作者、組建團隊、簽訂合同,並在獲配資源範圍內決定團隊工資獎金。
對幹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草案允許其在執行戰略任務期間暫時離崗,這段時間仍計為連續工作年限,以享受相關制度政策。上述內容均出自這份決議草案,尚待越南國會審議,目前沒有生效時間或適用規模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