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一份決議草案提出,對人才及其協作者的工資、獎金免徵五年個人所得稅,同時允許用人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就實際支付給人才及協作者團隊的工資獎金加計扣除50%。以10億越南盾工資獎金為例,企業可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計入15億越南盾扣除成本。該政策面向承擔國家戰略任務的企業,目標是吸引並留住高質量人力資源。

草案對“人才”的認定不強制以學歷或資歷為依據,而側重實際能力與任務完成結果。發現、推薦和對接人才的渠道也擴大到企業、學校、研究院所、社會組織和個人。選拔方式包括競爭性遴選、直接邀請,以及以訂單或任務方式指定;雙方可通過決定或合同明確產品、期限、自主權、待遇與責任。

草案還規定,在選拔和向人才交辦任務時不適用招標、投資相關法律,以縮短調配合適人選的流程時間。人才可同時在多個機關、組織、企業承擔任務,協商確定適合的工作制度,並在獲配資源範圍內決定專業方法、選擇協作者、組建團隊、簽訂合同以及確定團隊工資獎金。

對於被選為人才的幹部、公務員和公職人員,在承擔戰略任務期間可暫時停止履行公職,但這段時間仍計入連續工作年限,用於享受相關制度和政策。草案稱,這一機制意在拓寬知識和人力資源的流動渠道,同時保障被交辦任務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