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下午6月13日,國會將在會場第二次討論關於修改、補充2013年憲法一些條款的國會決議草案。這一內容將進行直播,以便全國選民和人民觀看。
確保同一省級行政單位內小城鎮居民的發言權和權益
在討論前,修改、補充2013年憲法一些條款的草案委員會(草案委員會)已經向國會代表提交了報告,解釋了人民、各部門、各級和國會代表的意見。
根據政府的報告,截至6月5日,已有超過2.8億條關於決議草案所有內容和條款的意見來自機關、組織和個人。
政府已經全面、及時、客觀、真實地彙總了人民的意見,總計約3400頁報告和附錄。
關於行政單位的組織(2013年憲法第110條),草案委員會表示有意見認為需要在省、直轄市下多樣化行政單位的類型。
因此,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城市(守德、水源)、縣城,並確定這些也是基本的行政單位,而不必劃分為直屬的坊,以確保管理要求、城市發展和合理配置資源。
草案委員會解釋這一內容時認為,具體確定省、直轄市下的行政單位將由國會在法律中規定,以適應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
目前,確定鄉為農村的行政單位,坊為城市的行政單位,特別區為一些重要海島上的行政單位,已經緊密遵循黨的決議、結論和指示。
草案委員會認為,按照這一模式組織的兩級地方政府將更好地滿足精簡機構、減少中間層級、提高管理效率、節約成本和預算的要求,使政府更接近人民,及時直接解決實際問題,方向是實質、有效、責任明確。
這也是重新安排行政單位的一步,以確保正確性質,明確區分城市和農村,為應用適合每種類型和管理要求的機制和政策奠定基礎,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統一組織城市行政單位為坊將有助於統一管理模式,便於規劃工作,增強區域聯繫能力。
此外,按照這一模式組織,草案委員會認為將更好地確保人民的主導權;確保小城鎮居民的發言權和權益得到關注,不被同一省級行政單位內的大城市所壓制。
明確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法律地位
有意見要求明確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法律地位,這一單位直屬中央、省級還是鄉級,以及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地方政府組織是否適用憲法第111條的規定?
修改、補充2013年憲法一些條款的草案委員會解釋說,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設立始於1992年憲法的記載。當時,憲法也沒有確定這是否是一種行政單位,以及等同於哪一級行政級別。
繼承這一規定,2013年憲法繼續規定行政-經濟特別單位,方向是賦予國會決定設立和與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相關問題的權力。
儘管政府曾建議國會考慮、頒佈關於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法律以及設立一些行政-經濟特別單位,但至今尚未有任何此類單位在實際中形成。
這表明在確定領土單位組織模式以及地方政府組織和這類單位的運作方式上具有極其特殊的性質。
因此,在本次提出修改、補充憲法第110條的建議時,草案委員會建議繼續保留2013年憲法的規定,僅結構為一個單獨的條款,以體現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特殊性質,不同於普通行政單位。
草案委員會認為,憲法不應在沒有足夠科學和實踐基礎的情況下,將這一內容規定為具體的標準和指標。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特殊性質,為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地方政府特定組織模式提供明確、有效的法律基礎,委員會建議在第111條中增加一個條款(第3款),內容為:“行政-經濟特別單位的地方政府由國會在設立該行政-經濟特別單位時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