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多家金銀珠寶企業近日同步通知客戶,單日購買或出售價值500萬越盾以上的金銀鬚使用非現金支付。此前這一門檻為2000萬越盾。新規依據政府2026年10月16日頒佈、同日生效的第390號法令,該法令修訂補充了2012年第24號法令的部分條款。
各家企業的適用範圍並不一致。保信明珠和保信孟海主要針對黃金產品提醒客戶,建議事先準備非現金支付工具;富貴則通知,單日交易500萬越盾以上的非現金要求適用於黃金、白銀、首飾等全部產品。富貴還規定只與客戶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交易,不接受電子錢包、證券賬戶等渠道。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文得引用2024年第52號法令第3條第10款指出,非現金支付工具包括支票、支付令、委託付款、委託收款、銀行卡、電子錢包以及越南國家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工具。因此,500萬越盾以上的金銀交易可靈活使用銀行轉賬、二維碼、銀行卡、電子錢包等方式。
阮文得提醒,未按規定執行可能面臨處罰。根據2025年第340號法令第28條第2款,個人未通過支付賬戶進行金銀買賣,可被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罰款;對組織的罰款為2000萬至4000萬越盾,是個人標準的兩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