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上午繼續分組討論若干法律草案和決議,其中包括《國際協議法》修訂草案。政府常務副總理範嘉足在討論中表示,對外活動是服務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源,修法須為國際合作創造便利,同時提高已簽署協議的執行效果,把國際承諾轉化為發展的實質資源。

範嘉足說,政府已指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認真準備草案文件,國會審查機構已對此作出記錄和評估。他表示,此次修法貫徹推進分級分權、簡化手續和文件的精神,為政治體系內各機構的國際合作活動創造條件,同時要求加強科技應用和數字化轉型,確保分權與權力控制並行,並堅持對外活動統一管理的要求。

範嘉足還表示,高層承諾和協議目前正通過技術應用系統集中統計、跟蹤和督促落實,可掌握各部委、地方的推進進度,及時督促進展緩慢的單位並解決實施中的困難。他認為,在推動國際合作過程中,除審視已籤承諾的落實結果外,更重要的是明確今後合作的方向、內容和領域。他稱國際合作須與新紀元國家發展方向緊密結合,符合基於科學、技術、數據革新增長模式的要求。

國會副主席阮氏青同意修法的必要性,認為此舉旨在及時制度化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對外和國際融入的決議,並滿足機構組織安排要求、符合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她特別評價草案的做法是推進分級分權並與檢查監督相結合,做到分權而不放鬆、授權而能控權。

阮氏青指出,草案涉及數據、電子簽名、預算、檔案、國家秘密保護等多個領域,建議繼續與各專門法律及本次會議提交的法案進行對照審查,確保法律體系統一。對於新增簽署主體及其執行條件的規定,她支持補充新簽署主體,包括邊境地區和特區所屬的鄉、坊人民委員會,武裝力量中的機關單位以及公立事業單位,認為這符合國際合作的實際要求。

阮氏青同時表示,權限到哪裡,能力和責任就應到哪裡,建議規定或責成政府就這些主體的職能、合作需求、組織實施能力和資源保障能力制定具體標準和條件。她要求起草機構與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完善草案,確保質量與可行性,使法律為國際合作提供通暢、安全的法律環境。

同塔省國會代表阮明山認為,現行規定尚未釐清國際協議與專門法律範疇內協議之間的界限,尤其是涉及援助、資助和項目實施的協議。他建議起草機構仔細審查排除情形,避免出現文件內容交叉卻未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情況,給法律落地後的執行機構造成困難。

同塔省國會代表黎忠軍分析草案第二條對“國際協議”的用語解釋,指出草案把內容本質、權限和程序手續三類標準合併在一起。他認為,若一項協議在權限或程序上違規便不再被視為國際協議,會導致“自我否定”,使其不屬後續處理條款的調整範圍。他建議在用語解釋部分收窄概念,只聚焦合作內容本質,權限和程序因素則移至原則部分規定,以保證邏輯嚴密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