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部法律的修訂草案。政府提出的草案擬取消和簡化20項行政手續與經營條件,對10項內容下放分級分權,並處理31項現行障礙,重點針對數字經濟和數字平臺的要求。
在具體安排上,《貿易法》草案擬取消3組經營條件、4項行政手續,下放1項手續並修改3項重疊內容;《競爭法》草案擬以電子方式簡化2項手續,並完善3項內容,以維護健康競爭環境、處理數字經濟和新商業模式中的反競爭行為。
《外貿管理法》草案擬取消2項手續、簡化9項手續、下放5項內容並完善4項內容,涉及越南出口商品復進口、與單獨海關區的外貿活動以及原產地認證和自主認證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則下放4項內容、完善1項內容,以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保持一致。
越南工貿部部長表示,草案確保國防安全要求,並已評估人力資源、組織執行能力、分權及事後檢查機制;相關分權內容基本經過實踐檢驗,符合《政府組織法》和《地方政權組織法》的原則。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意見中表示,委員會贊同修訂四部法律的必要性,認為此舉有助於制度化完善體制、破除瓶頸、推進分級分權、改革行政手續,營造健康競爭的投資經營環境並滿足數字經濟發展要求。
圍繞《貿易法》,委員會基本贊同國家在貿易活動中壟斷須有行業管理法依據、壟斷商品和服務清單須公開的原則,但要求明確國防、安全領域中國防部長和公安部長權限屬於例外規定還是對法律已定範圍的具體化,並釐清由企業承擔壟斷經營時的主體選擇、價格質量監管和供應義務機制。對於促銷限額和最大降價幅度,委員會建議明確調整原則、標準和界限,補充適應數字平臺交易的規定,並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區分,避免重複處理。
對於《競爭法》,委員會指出該法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性質,相關標準高度概括,由國家競爭委員會逐案評估信息和證據後作出決定。委員會建議研究數字經濟下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合併市場份額和顯著市場力量的認定方式,確保清晰可行;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等禁止行為,應同時覆蓋傳統市場和多邊、數字平臺市場,避免過度干預經營自由,並按“行為—後果”方向評估,僅在造成或可能造成“顯著”損害時處理。委員會還建議以概括、篩選典型特徵的方式完善不正當競爭禁止規定。
由於《刑法(修訂)》和《行政違法處理法(修訂)》草案也預計在本次會議通過,委員會要求各起草機關密切配合,確保行政處罰政策觀點和適用原則統一協調。
在《外貿管理法》方面,委員會建議對單獨海關區的設立或承認權限作概括規定;對禁止進出口商品復運入境越南,應明確其在國內銷售的可能性和質量監管機制。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委員會贊同增強消費者在選擇信息收集目的和範圍方面的主動權,同時要求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保持一致,區分履行合同數據與廣告、個性化數據,明確撤回同意權,並處理未成年人和易受傷害群體的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