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工貿部長黎孟雄受總理委託,向國會陳述《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草案共6條,其中4條修改上述四部法律,另設生效與過渡條款。政府表示,修法重點在於完善制度、推進分級分權、削減行政審批,並解決實踐中暴露的問題,以改善投資經營環境、支持企業發展。
根據草案內容,對《貿易法》擬取消3類經營條件、4項行政手續,下放1項手續權限,並修改3項仍存在交叉的內容。對《競爭法》,建議以電子方式簡化2項手續,同時完善規定以維護健康競爭環境,處理數字經濟和新商業模式中的反競爭行為。對《外貿管理法》,擬取消2項手續、簡化9項手續、下放5項內容並完善4項內容,涉及企業自產出口貨物復進口、獨立海關區外貿活動、原產地認證與自我認證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集中下放4項內容,並完善個人數據保護相關規定。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審查機構贊同修改四部法律的必要性,認為這有助於制度化完善體制、解決瓶頸、推進分級分權和行政改革,並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要求。委員會基本同意政府提出的修改範圍,但建議繼續核查限制權利、設定義務、處理違法行為和過渡條款,確保與《民法典》、投資、企業、電子商務、數據、海關等法律及相關國際條約保持一致。審查機構還強調,分權必須與問責、檢查、監督和資源保障相結合,並推進手續數字化和共享數據庫建設。
針對《貿易法》,審查機構要求國家在貿易活動中壟斷須有行業管理法明確依據,並公開商品和服務壟斷目錄;若交由企業實施壟斷,須明確主體選擇機制、價格與質量管控及供應義務。對於促銷限額和最高降價幅度,應明確原則、標準和調整邊界,兼顧數字平臺交易特點,並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區分。審查機構特別指出,草案建議取消合同規定和《貿易法》第七章全部制裁條款,屬於制度性重大變化,並非簡單刪除重複規定,建議提供被取消規定與替代規定的對照表,充分評估影響,研究保留必要特殊規定,並完善合同、爭議和時效的過渡條款。有意見提出保留這些規定,留待2028年全面修訂《貿易法》時統籌審查。
對於《競爭法》,審查機構要求完善相關市場、市場份額、顯著市場力量及有關企業集團的認定標準,以適應數字經濟特點;禁止行為規定應覆蓋傳統市場、多邊市場和數字平臺,但避免過度干預經營自由;行為評估須與後果或造成重大損害的可能性掛鉤。對於《外貿管理法》,建議明確設立或承認獨立海關區的權限,以及禁止進出口貨物復運回越南後的質量管控和國內銷售機制;向省級人民委員會下放許可證核發權限也需審慎評估資源與專業能力,同時保持中央機構的指導和檢查作用。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數據收集和使用規定須與個人數據保護法一致,明確撤回同意權、未成年人及弱勢群體數據處理,並具體劃分省、鄉兩級在數字平臺上的受理、轉交和處理權限。
政府表示,草案已就人力資源、執行組織能力、分權機制和事後檢查進行評估,分權內容基本經過實踐檢驗。政府請求國會在本次會議審議、提出意見並按照一會議程通過該法律草案。審查機構的意見則顯示,修法要求不僅是減少手續、增加分權,還須保障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管理效力;繼續完善草案以明確責任、同步規定、減少法律空白,將是改革政策落地、營造便利經營環境和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