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一項法律修訂草案,擬一次性修改《貿易法》《競爭法》《對外貿易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部法律。工貿部部長黎孟雄受政府總理委託,在本次國會會議上作草案說明。

草案共6條,其中4條分別修改上述四部法律,另兩條涉及生效時間和過渡條款。政府提出的立法思路包括:將中央和政治局關於分級分權、削減行政手續、改善投資經營環境的要求制度化,服務兩位數增長目標;確保合憲合法、與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相銜接;最大限度減少民眾和企業的行政手續。

按草案安排,政府擬取消和簡化20項行政手續及經營條件,對10項內容實行分級分權,並解決31項現行障礙,重點涉及數字經濟和數字平臺帶來的問題。具體到各部法律:《貿易法》擬取消3組經營條件、4項行政手續,下放1項手續權限,修改3處重疊內容;《競爭法》擬以電子方式簡化2項手續,完善3項內容以維護健康競爭環境、處理數字經濟和新商業模式中的反競爭行為。

《對外貿易管理法》方面,草案擬取消2項手續、簡化9項手續、下放5項內容權限,並完善4項與越南出口商品有關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草案擬下放4項內容權限,完善1項內容以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保持一致。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同意修改上述四部法律的必要性,並認可政府說明中的修改範圍。針對《貿易法》,委員會基本贊同國家壟斷商業活動須有行業管理法依據、壟斷商品和服務目錄須公開的原則,但要求明確國防、安全領域中國防部長和公安部長權限屬於例外規定還是對法律已定範圍的具體化,並釐清由企業承擔壟斷經營時的主體選擇、價格質量管控和供應義務機制。

對於草案取消合同相關規定及第七章全部制裁條款,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強調這是制度層面的重大變化,並非單純刪除重複條款,建議補充被取消規定與替代規定的對照表、充分評估影響,並研究保留必要的特殊規定、完善合同、爭議和時效的過渡條款。委員會還建議明確促銷限額和最高降價幅度的標準,使其適應數字平臺交易,並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正當競爭行為區分,避免重疊。

在《競爭法》方面,委員會建議完善相關市場、市場份額、合併市場份額和顯著市場力量的規定,使其清晰可行並適應數字經濟特點,同時釐清關聯企業集團與市場支配地位企業集團的關係。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地位的行為,委員會主張按“行為—後果”方向規定,即須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害,並覆蓋傳統市場和數字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則宜作更概括的規定。

圍繞《對外貿易管理法》,委員會建議對有權設立或承認單獨海關關區的機構作概括規定,明確禁止進出口商品復進口後的國內銷售可能性和標準質量管控機制。委員會基本贊同在部分例外情形下補充審批指導委員會權限,但要求評估資源和專業能力,明確暫進口貨物轉作其他用途的限額,並釐清過境路線變更只需通報還是須獲批准。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委員會贊同增強消費者在選擇信息收集使用目的和範圍方面的主動權,但要求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保持一致,尤其是撤回同意權、已獲同意的舉證責任和未成年人數據。委員會還指出,格式合同和一般交易條件的標準仍偏定性,卻直接產生企業義務,建議明確目錄發佈的主持機構和期限,並劃清省級與鄉級在協商支持、地方國家管理中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