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省公安廳10月20日通報,刑事警察機關已對7名嫌疑人作出起訴決定,罪名涉及非法使用軍用武器。涉案人員包括31歲的黎文蒙、36歲的黎氏清緣、16歲的範維雄、16歲的鄧阮國慶、18歲的範文會、16歲的範文掌,以及28歲的範文深。其中前六人同時被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起訴;範文深是遭該群體攻擊的一方,僅被以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起訴。

案卷顯示,事件起因是範文深與黎文蒙之間的衝突及約見“解決矛盾”的挑戰。8月19日20時許,黎文蒙在飲酒後準備了兩把刀,與黎氏清緣、範維雄、鄧阮國慶、範文會一同前往約定地點毆打範文深。雙方見面後,黎氏清緣和黎文蒙用啤酒瓶和刀攻擊範文深身體多處,同行者繼續用刀、頭盔、啤酒瓶及拳腳連續毆打。直到範文深多處受傷、大量出血,該群體才停止使用危險兇器,但仍繼續毆打、喊叫和辱罵,直至職能部門出現才離開現場。

調查還認定,範文深在對方到達前已準備一把砍刀,意圖反擊黎文蒙。當黎氏清緣用啤酒瓶攻擊時,範文深舉刀抵抗,但被黎文蒙先行砍傷,未能還擊,隨後逃跑時絆倒,砍刀掉落。廣義省公安廳刑事技術處鑑定結論認定,範文深使用的砍刀屬於第75號通知規定的具有高殺傷力的刀具類別。偵查機關據此認定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使用軍用武器罪。

此案中,主動攜帶凶器到場的一方與準備兇器反擊的一方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廣義省警方通過此案提示,攜帶凶器到約定地點解決矛盾可能使雙方都面臨刑事追訴,矛盾應通過合法、適當的方式處理,而非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