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關於憲法的命令公佈;自7月1日起結束縣級活動

6月16日下午,國家主席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國家主席關於修改、補充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若干條款的命令;修改、補充人口條例第10條和地方政權組織法(修改)的法令。

決議按照將越南行政單位組織為兩級,包括中央直屬省、市和法律規定下的中央直屬省、市下屬行政單位的方向,修改2013年憲法。

特別行政區由國會設立。設立、解散、合併、劃分、調整行政單位邊界必須徵求當地人民意見,並按照國會規定的程序進行。

決議還明確指出:自7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結束縣級行政單位的活動。

關於越南祖國陣線,憲法也進行了修改,明確了該機構作為全民大團結核心組織的作用;為黨、國家交辦任務的政治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進行精簡、優化提供了憲法基礎。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芳水評估,在越南正步入新時代——發展富強、繁榮的時代背景下,迫切需要對2013年憲法的若干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國家主席關於憲法的命令公佈;自7月1日起結束縣級活動

此舉旨在為實施精簡機構任務和完善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使其更加貼近人民、更好地服務人民提供憲法基礎。

“同時開創新局面,推動國家長遠可持續發展”,阮芳水說。

在組織徵求公眾對修改、補充憲法若干條款決議草案意見的月份(5月6日至6月5日),已有超過2.802億人次參與意見徵集。其中贊成率達到99.75%。

“決議準備充分、認真,符合實際情況和新時代國家建設、保衛、發展的要求。這將為建設一個強大、繁榮、人民幸福、安寧的越南奠定基礎”,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說。

地方政權組織法(修改)包括7章54條。

國會通過該法律還具有歷史意義,為首次在我國組織的兩級地方政府模式的政府組織、活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法律確立了全國統一的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模式(省級和鄉級),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權限和組織機構;為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模式建立了充分的法律基礎。

法律完善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省級地方政府與鄉級地方政府之間權限劃分、分權、分級的原則,科學、協調、統一。

特別是,法律賦予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必要時直接指導、處理屬於其級別專門機構、其他行政組織和鄉級人民委員會、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職責、權限範圍內的問題,不使對人民、企業的行政手續處理停滯、堵塞、效率低下。

內務部副部長張海龍評估,從三級地方政府模式轉變為兩級是一個重要且具有歷史意義的改革步驟。

為確保這一轉變過程的連續性、暢通性和穩定性,法律規定了全面、涵蓋並考慮到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從組織機構、人員到行政處理流程和運作機制。

在新聞發佈會上,衛生部副部長阮氏蓮香還提出了關於修改、補充人口條例第10條的法令的一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