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正把租賃住房列為住房政策的重要方向,但土地優惠能否轉化為租戶可負擔的房源,仍取決於配套的租金管控機制。據《青年報》報道,越南建設部在10月13日召開的中央住房政策與房地產市場指導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全國僅完成8314套租賃住房,相當於年度計劃的48%。
與此同時,越南政府9月30日頒佈的第303號決議提出,2026年至2030年階段發展191023套租賃住房。報道指出,這些數字顯示租賃住房已被確定為重要發展方向,但要把目標變成實際供應,需要在投資政策上作出根本性調整。
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HoREA)在9月29日就《土地法》(修訂版)草案提交的意見中建議,將非國家資金投資建設的租賃住房納入免繳、減繳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適用範圍。協會認為,租賃住房的財務特點與出售型項目不同:出售公寓可在交付時收回大部分投資,而租賃住房收入按月形成、持續多年,土地、建設和貸款利息成本卻集中在前期,回收週期長使其難以與現金流更快的項目競爭。
報道同時指出,越南現行2023年《住房法》第85條已對社會住房項目(包括用於出租的項目)規定土地優惠,但社會租賃住房與長期出租的商業住房項目應加以區分,不能僅因開發商選擇出租方式就當然套用社會住房的全部優惠。《土地法》第157條也區分了執行住房政策的項目與普通商業住房投資。
報道引述分析認為,土地優惠只解決部分投資成本問題,更關鍵的是確保優惠真正惠及租戶。若國家免收土地費,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義務,包括在獲批優惠時公開租金定價方案、明確租金調整原則和週期、承諾維持出租用途的期限,並在違規轉換用途時收回支持。此外,項目選址應靠近就業集中區並配套學校、醫院和公共交通,還需長期信貸支持以及透明的租賃合同和糾紛解決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