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訓部頒佈第81/2026/TT-BGDĐT號通知,即新的《家長委員會章程》,自2026年11月15日起生效,取代2011年第55號通知。新規明確家長代表組織的職能、任務與活動邊界,重點在於防止以自願名義變相攤派,把該組織拉回配合學校教育的定位。

新規的核心限制是:家長委員會不得直接收取、接收或管理贊助款項。如有支持,須基於家長自願,並採取直接提供所需商品、服務,或直接向商品服務提供方付款等方式。委員會也不得規定人均贊助額、最低金額或繳納期限,不得編制須贊助的家長名單,不得以強制形式要求繳納。

在使用範圍上,新規禁止將動員所得用於學校行政性事務、採購必修教學設備、由國家與學校投資責任範圍內的大型設施維修,以及支付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和員工的報酬或補貼。校級家長委員會也不得調用班級家長委員會經費向上調劑。

胡志明市嘉定大學社會科學與國際語言學院院長、律師裴金孝(Bùi Kim Hiếu)認為,新通知為家長委員會設定了明確界限,有助於減少校園亂收費風險。他舉例說,建議每名家長繳納30萬至50萬越盾,或把總預算平攤到每個家庭,都違背自願原則;在班級Zalo群中列名單、點名或標記已繳未繳家長,也可能形成心理壓力。

胡志明市陳氏柚小學副校長潘氏秋賢(Phan Thị Thu Hiền)表示,學校需在學年伊始與家長委員會就活動範圍和動員原則達成一致,主動指導、跟蹤並及時糾正不當活動。她強調,屬於學校日常運行、設施和教學專業保障的支出,不得轉為通過家長委員會動員經費。

阮文追小學4/1班家長委員會主任鄧氏用(Đặng Thị Dưng)提出,當自願支持不足以滿足需求時,應與班主任商量調整活動內容、規模或方式,而不是繼續動員繳費。胡志明市新泰協坊家長阮氏娟(Nguyễn Thị Quyên)則對規定表示贊同,認為明確目的和方式後,家長能理解自己是在為學生的利益同行,而非按統一標準被迫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