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社會保險機構近期接到多起申請,要求補繳中斷期間或一次性補足欠缺年限,以達到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該機構宣傳與參保人支持處處長楊氏明珠(Dương Thị Minh Châu)表示,並非所有申請都能獲准辦理。

楊氏明珠說明,2024年《社會保險法》及第159/2025/NĐ-CP號議定規定,自願參保者不得就未參保的中斷期間進行補繳。她表示,這意味著參保人過去停繳的一段時間無法像許多人以為的那樣事後補上。

她舉例說,有人自2018年起參加自願社會保險,2024年中斷一年,如今申請補繳這一年以湊足條件、再一次性補足欠缺年限領取養老金,但中斷期間不屬於可補繳範圍,此人須繼續參保,直至滿足一次性補繳欠缺年限的條件,即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

該機構還提醒臨近退休年齡者注意繳費方式,不要選擇跨越退休年齡的長週期繳費。例如有人選擇36個月的自願繳費方式,在此期間即使已達退休年齡且繳費滿10年,只要已登記的36個月繳費期尚未結束,仍不能一次性補繳欠缺年限。

按規定,參保人僅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才可被考慮一次性補繳欠缺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60個月),且須先完成此前登記的繳費方式,例如12個月或36個月。楊氏明珠強調,須區分“一次性補繳欠缺年限以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與“補繳已中斷期間”,這是兩種不同情形,不能互相替代。

該機構建議,民眾如需變更繳費額度或方式,應聯繫社會保險機構獲取具體指引,並密切跟蹤繳費時間、瞭解領取養老金條件。該機構同時勸告民眾在並非確有必要時不要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因為一次性領取後,已領取的繳費過程不再保留用於計算養老金,同時會失去醫療保險卡(待遇最高95%)、遺屬撫卹、喪葬費(相當於10個月基準工資)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