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10月20日頒佈第393/2026/NĐ-CP號法令,規範在越南工作的外國勞動者,其中列明不屬於核發工作許可對象的多類情形。該法令由副總理范氏清茶代表政府簽署,共5章37條,自2026年12月5日起施行。

根據法令,不屬於核發工作許可對象的情形包括:持公務護照進入越南為國家機關、政治組織或政治社會組織工作的外國勞動者;在越南企業擔任所有者或出資額達30億越南盾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成員;在股份公司擔任董事會主席或出資額達30億越南盾以上的董事會成員;以及經外交部確認從事新聞活動的記者。

法令還涵蓋其他免辦工作許可的群體:應外國主管機構或組織派遣、在外國駐越外交代表機構或政府間組織提議設立的越南教育機構中從事教學或管理的人員;在越南學校學習或依實習協議、工作邀請進入越南機構、組織和企業的外國學生與學員;以及獲准在越南工作的外國駐越代表機構成員親屬。

此外,法令將負責在越南設立商業存在的外國勞動者、志願者、依據中央或省級機構簽署的國際協議赴越工作者,以及短期赴越工作者和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承諾範圍內11個服務行業進行企業內部調動的人員列入免辦範圍。

在教育領域,參與經越南主管部門批准的教育合作項目教學與研究人員、參與外國教育機構與越南教育機構合作項目者,以及擁有STEM、科學、技術、數字化轉型、金融、經濟、工商管理等領域碩士以上學歷並在教育機構從事教學研究者,也在免辦之列。擁有博士學位並在職業教育或高等教育機構任教研究者、教授或副教授職稱人員同樣適用。

法令還規定,經部級機構或省級人民委員會確認的外國勞動者、依據政府第221/2025/NĐ-CP號法令獲發特別免簽證的外國勞動者、在政府總理確定的戰略技術目錄領域工作的專家及其親屬,以及依據政府總理人工智能人力資源國家發展計劃引進的外國勞動者,均不屬於核發工作許可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