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政部正在就一項國會決議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擬為吸引和重用人才建立特別機制。草案共16條,適用於越南公民、海外越南人和外國人,並覆蓋公共事業單位及各類所有制企業。內政部表示,國家競爭日益取決於科技能力、創新和戰略技術掌握水平,而現行按崗位、職級和編制進行的招聘及薪酬機制,尚不足以靈活選人、快速組建團隊並按成果評價。

草案最顯著的變化是選拔標準從“准入條件”轉向“能力和成果”。根據草案,人才認定可通過成就、解決問題的能力、領導任務的經歷或經評估證明的潛力來實現,不強制要求擁有學術頭銜、學位、職稱、資歷或“人才”稱號,但法律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除外。政府及各級部門將按行業、領域和地方制定具體標準。

在選用方式上,草案允許通過競爭、直接邀請或訂購、交辦任務等方式選拔人才,並允許以決定或合同形式明確產品、期限、自主權、待遇和責任。草案還規定,在選拔和交辦任務給人才時,不適用《招標法》和《投資法》的相關規定。此外,人才可同時在多個機關、組織和企業執行任務,可自主決定專業方法、選擇助手、組建團隊,並在獲撥資源範圍內決定團隊薪酬和獎金。

待遇與資源保障方面,草案提出對人才及其助手的工資、獎金免徵五年個人所得稅;企業使用人才執行戰略任務時,實際支付的薪酬可額外按50%計入可扣除費用。草案還擬設立“越南人才簽證”及相應臨時居留卡,併為配偶和18歲以下子女提供UĐ2簽證,在任務範圍內免辦勞動許可證,且更換工作地點無需重新申請簽證。草案同時提出,國家人才工作預算約為每年GDP的0.1%,地方可根據自身能力安排更高額度。

草案還設計了風險保護條款,對人才及參與任務、提供參謀或作出選用決定的人員,在發生客觀風險、損失或不可抗力時,考慮免除或排除責任。但草案明確排除貪汙、欺詐、牟利、故意違規和隱瞞違規行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仍依法追究。草案擬規定,當與其他國會法律文件就同一問題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該決議。該決議草案預計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