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擬調整期房(尚未建成的房屋)交易中的尾款安排。草案規定,購房者仍可分期付款,首期最多為合同價值的30%(含5%定金);在購房者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證書(俗稱“紅本”)之前,賣方不得收取超過合同價值95%的款項。
按草案,剩餘5%尾款須由購房者轉入在銀行開立的擔保賬戶,待購房者取得“紅本”後,這筆錢才能劃轉給開發商。購房者可獲得該5%存款在銀行產生的利息(如有)。這一安排與現行法律不同:現行規定是購房者在主管部門頒發相關證書時繳納合同剩餘5%的款項。
草案還放寬了部分期房的銷售條件。對於住宅項目(公寓除外),只要項目已開工並具備土地使用權和建設方面的相關證件,即可提前出售,具體證件種類由政府另行規定。現行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要求具備三類證件,其中包括與項目進度相對應的技術基礎設施完工驗收文件。對於公寓項目,草案維持現行條件,即須完成地基施工後方可銷售。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中建議,應規定5%尾款在擔保賬戶中的管理原則及風險處理辦法,並要求明確購房者自行辦理證書申請時的“自願”要素。該委員會還提出,有意見主張區分定金協議與為實施項目而籌資的行為,並提醒起草機構對在允許時點之前收取、實質屬於提前籌資的其他款項作出管控規定。
國會當天下午在小組內繼續討論該法及《土地法》《住房法》,並定於10月30日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若11月21日獲國會通過,該法將自202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