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20日頒佈第391/2026/NĐ-CP號法令,規定對博彩和有獎遊戲經營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該法令,有獎遊戲經營場所若使用電子遊戲機超過獲准經營數量,將被處以1.8億至2億越南盾罰款,並被暫停電子遊戲經營活動6至12個月。

同一法令還規定,經營不符合規定種類或類型的電子遊戲機,罰款1.6億至1.8億越南盾。對於超量或不合規的機器,場所須自行銷燬或復運出境,並上繳違法所得。未按規定製定遊戲規則的行為,罰款1.8億至2億越南盾,並暫停電子遊戲經營活動3至6個月;未向主管部門報送遊戲規則或未在經營點張貼、發放規則,罰款9000萬至1億越南盾。

在人員管理方面,未建立進出人員跟蹤簿或電子卡、跟蹤簿內容不完整或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罰款1.3億至1.5億越南盾,暫停經營3至6個月。允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進出經營點或未完整跟蹤進出人員,罰款1.8億至2億越南盾;首次違反暫停經營6至12個月,第二次及以上暫停12至24個月。

第392/2026/NĐ-CP號法令第13條則規定有獎遊戲經營場所(包括面向外國人的電子遊戲、賭場和博彩)的責任,要求以越南語和外語制定並張貼安全秩序、防火防爆等內部規定;通過VNeID應用或身份證件核查顧客信息並記入管理簿;統計電子遊戲機數量和種類,附合法來源證明向有權限的公安機關報備。

該條還要求場所不得讓法律規定以外的人員進入電子遊戲和賭場區域;發現有人攜帶武器、爆炸物、輔助工具或易燃物進入經營區時立即通知公安機關;保安人員中至少30%須為保安服務企業員工;不得僱用有賭博、組織賭博、拉客賭博或高利貸前科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