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4日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草案由農業與環境部環境局起草,核心方向是大幅改革行政程序、下放權限,並將環境管理從“事前檢查”轉向基於風險管理的“事後監管”。草案同時將數字化轉型、循環經濟和碳市場列為提升環保效率、便利投資生產經營的重點。

此次修訂的背景是2020年《環境保護法》施行五年多後,部分政策目標未達,一些規定僵化、缺乏靈活性,尤其在行政程序改革、分級分權、推動廢物回收利用和保護環境要素方面未能充分滿足實踐要求。越共中央2026年7月28日第75號結論要求繼續完善體制機制、政策法律,將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緊密結合。草案在總結法律實施情況基礎上,繼承仍適用規定,同時解決堵點、降低民眾和企業合規成本。

環境影響評價方面,草案擬將環境標準組從3組減至2組,項目分類從4類簡化為3類,減少須實施環評的對象,並補充免於環評或轉為環境登記的情形。環評報告內容和審批順序同步簡化,重點評估選址及項目可行性、有效性。環境許可證方面,草案繼續減少須持證對象,延長部分對象許可證期限,並將發證權限下放地方。審批權限劃分擬依據不良環境影響風險程度和項目特殊性,包括國家秘密因素。

行政程序改革方面,環境局表示草案繼承政府已部署的改革內容,包括取消9項行政程序、簡化材料、減少52.5%時間和52.3%合規成本。針對環評和環境許可證,草案再削減5項行政程序、修改補充3項;另有兩項屬政府權限的程序將在法令中繼續削減。草案還擬取消環境許可證補發、環境監測服務運營條件認證,以及廢物處理工程試運行相關的部分程序。

草案設專章為環境管理數字化提供法律基礎,擬建立國家環境數據庫和國家氣候變化數據庫,與國家級數據中心和公共服務門戶統一、同步、集成、互聯。項目業主和設施須按規定建立、更新、存儲數據並保證質量。環評審批、環境許可證簽發和調整擬在電子環境進行。廢物管理須更新產生、收集、運輸、回收和處理數據,包括電子交接憑證,以增強追溯性和透明度。

廢物管理思路轉向將廢物視為可通過回收、再利用和材料回收開發的資源。草案完善廢物分類機制,推動處理後材料、回收物用作原料、燃料和替代材料,補充使用再生材料的優惠,鼓勵廢氣循環利用。生產者延伸責任規定同步調整:對屬於環境保護稅徵收對象的產品包裝不再要求處理責任,不再規定向越南環境保護基金繳費,改由政府規定其他形式,以確保收集回收責任落到實處。草案還補充環境服務規定,推動環境產業發展。

環境質量方面,草案補充空氣汙染預報、排放清單、低排放區規定,明確地方在調控化石燃料交通工具方面的責任。地表水項目接收和排汙許可與水體承載能力掛鉤,按受控風險管理。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轄區環境汙染的責任也予以明確。氣候變化領域,草案將重心從“減緩”轉向全面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擬將溫室氣體清單週期從兩年縮短為每年,在線實施並加強地方分權,同時完善排放配額分配、國家自主貢獻目標落實、碳信用管理和碳交易平臺運行規定,並補充國際減排成果和碳信用交換管理。

草案還擬設立環境領域受控試驗機制。根據提議,有環保潛力的技術、產品和服務可依據環保、科學、技術和創新法律進行試驗,試驗期間可豁免、減免或暫不適用部分環保要求。該機制旨在為創新方案提供試驗空間,同時將創新活動置於適當控制框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