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關於34個省、市、鄉級副主席數量的最新指導

內政部長范氏青茶剛剛向各省黨委、市委、各省人民委員會發送了一份文件,指導有關組織機構和行政單位的安排。

根據該文件,具體指導了省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的數量,對於根據國會決議重新安排的23個省、市(新成立)。

具體執行政治局、書記處的169號結論,暫時保持省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的數量在實施安排、合併後不變,確保在5年內各省、市(新成立)的省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數量基本按照規定安排。

對於11個不進行重新安排的省、市,省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的數量按照政府2016年第08號法令的規定執行,該法令規定了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的數量及選舉、辭職、免職、罷免、調動、撤職的程序(修改、補充2021年第115號法令)。

對於在有權機關的文件或國會法律、決議中規定了省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數量的省、市,則按照有權機關的文件或國會法律、決議的規定執行。

關於鄉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的數量,根據范氏青茶部長簽署的指導文件,鄉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不超過2人。

關於省級、鄉級人民委員會委員的結構,指導文件明確指出,省級人民委員會委員的結構按照政府2016年第08號法令(在2021年第115號法令中修改、補充)的規定執行。

鄉級人民委員會委員的結構包括作為鄉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負責人的委員、負責軍事的委員、負責公安的委員。

關於常住人口低於1000人的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方政府任務、權限、組織和活動(不組織地方政府層級)。

根據此,關於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包括主席、不超過2名副主席和委員。

根據2025年第150號法令、2025年第118號法令及文件中的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的委員結構及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行政服務中心的組織。

這確保了精簡、效能、效率,符合各特別行政區的人口規模、自然面積、經濟社會特點和特殊性。

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的指定按照國會2025年第203號決議的規定執行。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委員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指定。

關於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方政府任務、權限的執行,指導明確指出,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按照《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執行任務、權限。

有特別行政區的省、市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按照《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執行任務、權限。

在從7月1日起實施兩級地方政府的基礎上,根據《地方政府組織法》、有權機關的文件、中央指導委員會及相關中央機構,從地方實際出發,內政部將建議政府頒佈法令,規定常住人口低於1000人的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專業機構、其他行政組織的任務、權限、組織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