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允許檢察院試點起訴以保護兒童、老人、殘疾人的權利

6月24日上午,以多數票贊成,國會通過了關於試點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弱勢群體或公共利益的民事權利的決議。

該決議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並在河內、胡志明市、峴港、芹苴、廣寧和達樂等省市實施3年。

根據決議,檢察院在通過各渠道接收信息後,進行檢查、核實並確定有侵犯弱勢群體民事權利或公共利益的行為。

在通知相關主體,建議有權、有責任起訴的機關、組織、個人後,如無人起訴,則檢察院提起訴訟。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檢察院發現侵犯弱勢群體民事權利或公共利益的行為,但無法在同一案件中解決,通知相關主體,建議有權、有責任起訴的機關、組織、個人後,如無人起訴,則檢察院提起訴訟。

關於公益民事訴訟的起訴權限,法律規定,與地區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民事訴訟一審程序。

對於複雜案件、損失價值大或發生在多個地區或涉及外國因素的案件,省級檢察院可以提起訴訟或進行檢查、核實、收集材料、證據,然後指派地區檢察院提起訴訟。

對於非常複雜、損失價值大或發生在多個省份或影響國家安全、外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提起訴訟或進行檢查、核實、收集材料、證據,然後指派下級檢察院提起訴訟。

決議規定的弱勢群體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懷孕或撫養36個月以下嬰兒的婦女;認知、行為控制困難的人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居住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的少數民族。

同時規定公共利益包括公共領域的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公共投資;土地、資源、其他公共財產;生態環境;文化遺產;食品安全、藥品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