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此,政府提議各部委和地方進行準備、研究和制定、調整規劃屬於其職能和任務。規劃文件、審查、批准規劃或調整規劃將在有關規劃的新法律規定出臺後實施。
各部委和地方被允許使用經常性支出、公共投資資金和其他合資金源來制定和調整規劃。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指定招標選擇規劃諮詢。
關於2021-2030年期間的國家、區域、省級規劃的有效性,已有108項規劃被決定或批准,因此仍具有實施效力。
然而,合併省級行政單位的地方將存在2或3項規劃。而對於未合併的地方,也存在地理範圍、地名或發展方向、空間組織發展不再合適的內容。
因此,政府建議2021-2030年期間的國家、區域、省級規劃在第九屆會議決議生效前已被批准的,將繼續實施,直到有替代或調整的規劃。
此外,過渡規定也適用於2021-2030年期間已審查但尚未批准的兩項國家行業規劃。
提出意見的代表阮竹山(檳椥省)認為,在省市合併的背景下,調整規劃的需求是必要且緊迫的。特別是當規劃法尚未修訂時,合併後的省市最大的問題是調整項目計劃。
“允許合併後的地方調整規劃實施計劃,特別是與連接交通項目、建設和修復服務於兩級政府的總部相關的項目是非常必要的”,代表山提出問題。
他希望政府需要提供具體指導,以便地方同步進行,有更長的時間準備資金安排,進行選擇諮詢單位的手續。同時,需要優先考慮合併的地方應用關於解決法律機制中困難的決議,以便政府調整規定以適應實際情況。
他還認為,即將修訂的規劃法需要考慮下一個規劃期,2031-2040年階段。因為從2021-2030年階段的規劃實踐來看,制定規劃需要3-4年時間,導致許多項目實施時被延誤。
因此,修訂規劃法需要全面且及時。特別是立法必須與調整土地使用規劃和城市空間發展方案相結合。
財政部長阮文勝解釋說,政府已經制定了與行政單位安排相關的規劃工作實施方案。據此,提出了三項解決方案:規定2021-2030年國家、省級、區域級規劃的有效性將繼續實施,直到有新規劃。
合併行政單位的地方,在實施已批准投資主張的規劃和項目時,將繼續使用合併前後的地名和位置。
各部委和地方也可以使用經常性支出、公共投資資金和其他來源來制定和調整規劃,而以前僅使用公共投資資金。同時,有關過渡條款的規定,有規劃實施計劃的指導以確保規定。
他表示,政府將在第十屆會議上提交規劃法、土地法、礦產資源法。該部還將在6月30日前向政府提交全面修訂規劃法的提案,7月15日前向有權限的機構報告。
其中包括徵求國會意見,調整與法律相關的一些內容,以確保合併後項目實施和規劃推進不受阻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