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還有10項罪名可判死刑,是哪些罪名?

6月25日,國會通過了《刑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該法自7月1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國會通過的修改法已經取消了18項罪名中的8項的死刑。從7月1日起,這些罪名的最高刑罰將是無期徒刑。

具體來說,8項罪名包括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動(第109條);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物質技術基礎(第114條);生產、銷售假冒藥品、預防藥品(第194條);非法運輸毒品(第250條);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第421條);間諜罪(第110條);貪汙財產罪(第353條);受賄罪(第354條)。

因此,修改法自7月1日生效後,《刑法》中仍有10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包括背叛祖國罪(第108條);暴亂罪(第112條);恐怖主義旨在反對人民政府(第113條);殺人罪(第123條);強姦16歲以下人員罪(第142條);非法生產毒品罪(第248條);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恐怖主義罪(第299條);反人類罪(第422條);戰爭罪(第4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