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通過的第43號決議規定,年營業收入不超過100億越盾(約合10億越盾以上口徑按原文為10 tỉ đồng,即100億越盾)的經營戶和個人,可在2026年和2027年享受應繳個人所得稅減徵30%的優惠。該決議自2026年8月24日起生效。但截至10月下旬,落實減稅的具體操作指引仍未發佈,而第三季度稅務申報截止日期為11月2日,許多經營戶面臨如何申報的困惑。
河內河東區一家汽車修理廠老闆范文同表示,國會8月底已通過決議,但至今沒有關於2026、2027納稅期減徵30%個人所得稅的指引。他說,如果本季度就能享受減稅,節省的稅額可能不多,但這是經營困難時期的支持政策,“一分錢也很珍貴”。
河內美德縣經營戶黃文江則在對是否控制營業收入進行盤算。截至10月20日,他的營業收入已接近90億越盾。他擔心全年收入若超過100億越盾,可能不再屬於2026年享受30%減稅的群體。與此同時,政府已向國會提議允許經營戶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營業收入門檻提高至每年100億越盾,接近這一門檻的經營戶需在增加收入與保留簡易計稅資格之間權衡。
胡志明市一家規模較大的雜貨店店主黃英也表達擔憂:距年底還有兩個月,而銷售額通常集中在年末,若超過100億越盾門檻,可能失去30%減稅資格。她表示,自己並非捨不得稅款,而是擔心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政府和財政部已向國會提交方案,擬將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業收入門檻從30億越盾提高到每年100億越盾。
Keytas稅務會計公司經理黎文俊認為,減徵30%應繳所得稅是直接支持形式,可幫助企業和經營戶保留部分流動資金用於維持經營和再投資,政策應儘早實施。他指出,若政策未能在2026年10月前發佈,納稅人可能要到2027年1月才能在2026年第四季度申報中享受減徵;即便第四季度獲減,前三季已繳稅款也會形成多繳,使部分資金繼續留在國家預算中,削弱支持效果。
Minh Đăng Quang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叉表示,第43號決議第一條明確減徵按2026年和2027年納稅期計算,納稅人可在申報時暫算應繳稅額並扣除30%減徵部分。目前稅收繳納期限延至2026年12月31日,許多情形尚無需立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胡志明市企業聯合會(HUBA)法律諮詢中心副經理阮德義也認為,企業可暫算應繳稅額並扣除30%,到2027年1月20日才需按年度決算繳納80%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屆時2026年營業收入已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