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與環境部剛剛頒佈了第19號通知,指導中央直屬省市及縣、鄉、特別行政區人民委員會下屬的農業與環境專業機構的功能、任務和權限。
根據第19號通知,在鄉鎮級,農業與環境專業機構設在鄉鎮的經濟室。
而在城區和富國特別行政區,農業與環境專業機構是經濟、基礎設施和城市室。
農業與環境專業機構被賦予任務,協助鄉鎮級人民委員會在當地土地、水資源、礦產資源、環境、海島等多個領域進行國家管理;
農、林、漁業、水利、防災減災、農村發展、減貧、農產品食品安全、家庭經濟發展、農場經濟和農村手工業。
經濟室(或經濟、基礎設施和城市室)被賦予組織實施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計劃、項目、國家標準。
特別是在土地領域,經濟室(或經濟、基礎設施和城市室)有責任協助鄉鎮級人民委員會對省級土地使用規劃提出意見。
此外,農業與環境專業機構協助鄉鎮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土地收回、補償方案、重新安置支持、具體地價決定、土地分配、土地租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