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福山集團老闆享受‘立功贖罪’情節

6月27日下午,律師為福山集團發生的案件中的41名被告提出了辯護觀點,此前檢察院代表公佈了起訴書並建議了刑期。

福山集團主席被檢察院建議在所有被告中刑期最高,三項罪名合計30年監禁。

在起訴部分之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中誰有意見自行辯論和自行辯護,但沒有被告請求自行辯護。審判委員會給予律師時間提出辯護觀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上提出辯護觀點時,律師裴庭應表示同意阮文厚的觀點,接受檢察院起訴正確的人正確的罪,不對被指控的罪名進行辯論。然而,律師對被指控人合計30年監禁的刑期表示“失望”。

律師重申了起訴機關的指控,厚作為福山集團董事會主席、總經理,直接實施並指示下屬與其他單位勾結,實施違反會計法和招標法的行為,給國家造成超過1160億越南盾的損失。

“關於這一犯罪行為,檢察院的指控是正確的。被告承認是領導者,指示下屬實施,接受稅務鑑定結果,接受招標違規的損失計算方法。即接受調查機關計算的全部損失數據,沒有任何疑問”,律師提出觀點。

律師建議福山集團老闆享受‘立功贖罪’情節

福山集團老闆還被指控利用關係,用金錢、物質利益拉攏、勾結各地國家管理機關中有職務、權力的個人,以便企業實施項目、中標,嚴重損害國家財產。

律師承認檢察院對厚有上述行為的指控“也是正確的,但我們認為有點過分”。裴庭應補充說“不為厚的行為辯解,但在經濟活動中如果沒有微妙的關係,經營活動一點也不容易”。

據律師稱,早在案件未被起訴前,厚已主動寫舉報犯罪的申請書,交代自己行賄的行為,以期享受寬大政策。此前在審訊部分,福山集團主席也交代了此事。

引用最高法院法官委員會的第03號決議,依據刑法第364條第7款以及被告的願望,律師建議審判委員會“考慮免除阮文厚的行賄罪刑事責任”。

“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寬大政策,不僅對被告,還能鼓勵其他未被發現的案例主動舉報,合作交代以期享受法律特別寬大的政策”,律師在法庭上提出觀點。

辯護人還提供了福山集團老闆做慈善、獲得許多獎狀、表揚信的信息,同時希望審判委員會考慮被告至今自願彌補損失的態度也已接近被告的一半。其餘部分仍堅決彌補到底。

“關於減輕情節,我們大膽建議檢察院以及審判委員會接受被告享受新的減輕情節,即犯罪人立功贖罪”,律師在法庭上說。

繼續辯護,律師表示在審訊部分,審判委員會和檢察院已一致同意,如果能證明彌補所需的資金在一個保證金賬戶中,將考慮解除對196處房地產的凍結。

關於案件後果的彌補,據律師稱,被告厚已繳納超過84億越南盾的案件後果彌補金。搜查時扣押的財產價值超過94億越南盾,包括28億越南盾現金、501根金條和超過31.6萬美元。此外,厚還被凍結了247億越南盾的儲蓄存摺。

因此,據律師稱,不計被扣押的金條,扣除家屬已繳納和被扣押的款項,厚先生還需彌補700億越南盾。

律師建議福山集團老闆享受‘立功贖罪’情節

律師表示,截至昨天(6月26日)下午,福山集團已向一家銀行賬戶繳納了507億越南盾,有確認並已提交審判委員會。到今天上午的庭審,企業又向銀行繳納了263億越南盾,並有新的確認複印件。

裴庭應先生確認,至今已有充分依據表明福山集團已向銀行繳納了770億越南盾,以證明彌補後果的義務並請求解除對196處房地產的凍結。

“不需要4天,僅2天內我們就已證明了這一點”,律師應說,並建議訴訟機關對其委託人及其他被告從輕處理。

在律師辯護部分之後,審判長宣佈上午收到了福山集團的申請,附有銀行確認個人賬戶餘額超過507億越南盾的文件。

“這些確認沒有任何價值,因為這只是銀行確認一個人在銀行的賬戶餘額。問題是,如果昨天審判委員會和檢察院有意在各方找到願意購買196處房地產的合作伙伴的情況下,他們信任並準備簽署買賣合同。這裡的買賣是各方自行協商,訴訟機關不干預。

各方自行協商,如果有任何款項他們信任直接轉入河內民事執行局賬戶則更好,如果沒有必須有銀行對這一款項的擔保,以便處理彌補後果。從那裡,審判委員會將在判決中考慮決定,而不是任何單獨的文件或決定,判決中關於解除各方協商買賣以獲取彌補後果資金的房地產的決定。這個沒有任何價值”,審判長分析。

庭審繼續進行辯論部分,在律師陳述辯護部分後,檢察院代表將提出答辯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