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實施兵役義務的變化,民眾需注意

國會已表決通過了修改、補充軍事、國防領域11項法律的若干條款,其中包括《兵役義務法》。該法自7月1日起生效。

根據新修訂的法律規定,每年1月,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官、機關、組織負責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向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報告當年滿17歲的男性公民名單和未登記兵役義務的適齡男性公民名單。

每年4月,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集公民首次登記兵役義務。

公民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到兵役登記機關的方式首次登記兵役義務。

新法律還修改、補充了關於補充兵役登記的規定。

根據新規定,公民在變更職務、學歷、專業資格、健康狀況及其他與兵役義務相關的信息時,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到兵役登記機關的方式補充登記。

對於變更居住地或工作、學習地點的兵役登記,新法律規定,已登記兵役義務的公民在變更居住地或工作、學習地點時,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到原兵役登記機關辦理兵役義務轉移登記手續。

在新居住地或工作、學習地點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到兵役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

已登記兵役義務的公民被召入職業教育機構、國民教育系統中的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時,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到原兵役登記機關辦理兵役義務轉移登記手續。

退學後,必須辦理兵役義務轉移登記手續,回到新的居住地或工作地點。

教育機構負責人有責任組織公民進行兵役義務登記和轉移登記。

關於兵役義務暫時離開登記,新法律規定,已登記兵役義務的公民,如果離開居住地或工作、學習地點3個月以上,必須通過在線或直接到兵役登記機關辦理暫時離開登記。

返回居住地或工作、學習地點時,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登記。

新法律還規定了關於暫緩、免除徵兵的規定。

關於召集公民入伍和履行參加人民警察義務的權限,新法律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具體來說,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向鄉級地方分配徵兵數量;根據省級兵役義務理事會的提議,決定徵兵名單和履行參加人民警察義務的公民名單。

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官、省級公安局長有責任協調、為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向鄉級地方和轄區內機關、組織分配徵兵數量及履行參加人民警察義務方面提供諮詢;指導徵兵和履行參加人民警察義務的公民選拔工作。

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召集每位公民入伍和履行參加人民警察義務。

徵兵決定、履行參加人民警察義務的決定必須在決定中規定的時間前15天送達公民。

新法律還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同級醫療機構的提議,決定成立健康初選小組。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衛生廳的提議,決定成立區域健康檢查理事會。

健康檢查時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健康初選結果、健康狀況分類必須在電子門戶網站上公開,並在鄉級人民委員會、機關、組織的辦公地點公示20天。

另一項內容是,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將根據《兵役義務法》第41條的規定,決定暫緩徵兵和免除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