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的紅皮書更名期限

讀者Thu Hương向《青年在線》提問:“從7月1日起,土地手續有很多變化,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紅皮書更名的手續期限是多久?”

必須在30天內進行變更登記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碩士Ngô Gia Hoàng表示:當進行轉讓、贈與、繼承、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等交易時,民眾不僅需要在公證處簽訂合同、文件,還需要在有權機關進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這是一個不能跳過的重要手續步驟,因為如果尚未進行變更登記,則對第三方不產生效力,法律也不承認權利的轉移。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33條第1款a項和第3款的規定,民眾在進行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連的財產的轉換、轉讓、繼承、贈與、出資等權利時。

在建設項目經營基礎設施和轉讓使用土地的項目中出租、再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天內進行變更登記。

進行土地、與土地相連的財產變更登記手續的文件組成在第101/2024號法令第29條中有規定。

民眾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土地、與土地相連的財產變更登記申請書;已頒發的證書;關於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合同或文件;在通過代表進行手續的情況下,根據民法規定的合法授權文件。

與財務義務相關的有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如果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則必須有根據規定確定免徵對象的文件;原始印花稅申報表。

土地、與土地相連的財產變更登記和頒發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連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的順序、手續在第101/2024號法令第37條中有規定。

從2025年7月1日起,根據第151/2025號法令第18條第1款,民眾可以選擇在省級行政單位的一站式服務部門、土地登記辦公室、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中的一個地方提交文件,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必須在土地所在地提交。

逾期變更登記將受到處罰

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變更登記,民眾將根據關於土地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第123/2024號法令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受到處罰。

對個人的罰款從200萬到300萬越南盾,對組織的罰款加倍;此外還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土地登記。

上述罰款標準在全國統一適用,不區分延遲登記的時間或農村-城市地區。

以前,根據第91/2019號法令,罰款標準基於兩個因素:違規時間(在或超過24個月期限)和違規地區(城市的罰款是農村的兩倍)。

然而,第123/2024號法令已經廢除了這些區分標準。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適用於所有違規情況的統一罰款標準,簡化了適用並確保了土地行政處理的公平性。

2024年《土地法》的一個值得注意的新點是,不再強制在所有出租、再出租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相連的財產的情況下進行變更登記。

以前,根據2013年《土地法》,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租、再出租合同時,民眾必須進行變更登記,並在合同終止後進行註銷登記。

而2024年《土地法》僅要求對“在建設項目經營基礎設施中出租、再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情況進行登記。

這意味著如果民眾進行普通土地出租(不屬於項目),只需書面簽訂合同,不需要公證/認證,也不需要進行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