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買了地但只做了公證合同,原房主把證書給我保管,沒有登記過戶。聽說以後像我這樣的情況會被重罰,是真的嗎?(一位讀者)
律師Nguyễn Thị Thu Tâm回答:
登記或過戶是變更登記手續的俗稱,當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因轉讓、贈與、繼承等發生變化時需辦理。
通過變更登記,受讓人(買方)、受贈人、繼承人等將有權在證書(紅皮書)上署名。
目前,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133條第1款a、b、i、k、l、m和q項規定(已修改補充),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將被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罰款(2024年第123號法令第16條關於土地領域行政處罰)。
根據2026年第281號法令(自2026年8月31日起生效)修改補充上述第123號法令,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行為的罰款金額不變。
新法令補充規定,通過協商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實施投資項目的,不予以處罰(2026年第281號法令第4條)。
《土地法》第133條規定,已經獲得各時期各類合法證書的房屋、土地,在發生變更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後,職能部門可以在已頒發的證書上確認,或者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有需求,可頒發新證書。
對於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抵押的情況,變更登記將在已頒發的證書上記錄。
對於《土地法》第133條第1款a、b、i、k、l、m和q項規定的變更登記情形(轉讓、贈與、更名、權利變更等),土地使用權人必須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
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變更登記期限自交付強制執行財產、拍賣財產之日起計算。繼承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變更登記期限自土地使用權分割完畢之日起計算。
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需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 土地使用權人、財產所有權人轉換、轉讓、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出資;出租、轉租在建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土地使用權人、財產所有權人更名;
– 因分割、分離、合併、併入、轉換組織形式或家庭成員、夫妻、共同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之間的協議導致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發生變化;
– 根據土地糾紛調解成功結果、抵押合同中的債務處理協議、國家主管機關解決土地糾紛/申訴控告的決定、已執行的法院判決/裁定/執行決定、越南商業仲裁機構關於商業活動中與土地相關糾紛的裁決、符合法律的土地使用權拍賣結果確認文件等導致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發生變化;
– 設立、變更或終止對相鄰地塊的權利;
– 土地使用權人權利限制的變化;
– 根據公共資產管理使用法律規定,出售、調撥、轉讓作為公共資產的土地使用權。

